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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设定上限”让择校费合法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08:31 南方网
  东方网 陈一舟

  开学在即,针对学生家长普遍关心的择校费问题,山东省教育厅近日出台了普通高中择校费上限标准。据了解,山东省普通高中择校费上限标准分市确定,每个学生3年的择校费最高的是济南、青岛,为18000元;最低的是菏泽,3年择校费上限为4000元。(8月28日《中国青年报》)

  不可否认,随着择校风的愈演愈烈,国内很多地方的中学收取择校费行为已经进入

到“市场化”按质论价程度,交的钱越多,读的学校就越好,择校费的“价格”日益拔高。由此来看,山东教育厅严格制定出择校费的上限,可以将无序的择校费纳入监管的轨道,似乎值得称道。然而,换个角度——这样做的结果岂不是等于将择校费合法化了?

  在种种教育收费中,择校费几乎是人人喊打的。在择校费的背后,是教育资源的分配不公。优质的教育资源集中在少数几个学校,这让家长们为之趋之若骛,无形中催生了狂热的择校风。于是乎,择校费就成为教育资源再分配的“门票”,谁有钱谁就可以买到。择校费这种教育收费“怪胎”的存在,极大地破坏了教育公平,必须要尽快予以取缔——这是社会的一种共识。

  可是,近年来却屡有地方教育主管部门通过制度将择校费进行“合法化”。去年是重庆,今年又是山东。我们就很疑惑,既然学校收取“择校生”的行为是对学生公平教育权的肆意践踏,教育主管部门还要将其合法化,这念的又是哪门子经呢?!

  显然,此举背后的心态是这样的:既然择校风屡禁不止,与其徒劳无功地对其叫停,不如让之合法化,便于监管,一则省去了教育主管部门的“疲于奔命”之苦,二则,将择校费限制在一个框架内,有利于降低家长负担。这是一种“看上去很美”的逻辑,说到底,却是折射出教育管理者对此种乱收费的妥协。这还不仅是一种懒政行为,更让择校费披上一层合法化的外衣,无异于让教育不公“制度化”,对于教育公平的打击是致命的。存在不一定是合理的,如果我们都要基于这样的心态把种种“不合理的存在”合法化,管理者是省心了,可社会公平与公正又被置于何地?

  据8月28日的《中国青年报》报道:从今年9月1日开始,教育部明文要求各地不能利用公共教育资源集中建设或支持少数窗口学校、示范学校。既然不再把优质教育资源集中于少数学校,择校风就会逐渐得到遏制,这公开表明了教育部“打压”择校费的态度。教育部唱“黑脸”,地方教育部门却唱“白脸”,这让人感到遗憾和沉重。(编辑:张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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