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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称多收四千多 院方只认账一千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08:40 法制日报

  本报福州8月29日电 记者 郭宏鹏 患者因膀胱癌住院花费14万余元后死亡,患者家属核查收费清单后发现医院多收了4355.94元,患者妻子许锦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被告福建省肿瘤医院除返还4355.94元外,另赔偿原告10.67万余元。今天,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院开庭审理这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原告诉称,王升生因膀胱癌晚期,于2005年10月26日入住福建省肿瘤医院接受治疗

,12月2日,王升生转入重症监护病房(ICU)继续接受治疗,后转院并于2006年1月25日去世。王升生在被告处接受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4万余元,其中自费10.67万余元。后经核查,原告发现被告采取虚假手段,提供的医疗服务计量不实、价外加价,多收取了医疗费用4355.94元,包括吸氧费、注射费、药费、呼吸机配件费等。如在12月1日的住院费用日清单上,同时出现一级护理费10元,二级护理费12元,共收22元。12月12日的住院费用日清单上,竟然收取了48小时的中心吸氧费用。随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多收取的医疗费用并赔偿损失,但均遭拒绝。

  原告认为,患者到被告处接受治疗,双方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消费关系。被告在患者病危之际,采用欺诈手段,多收取患者的医疗费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除返还多收取的医疗费用外,还应当按照患者接受医疗服务费用的金额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则辩称,患者入院后,医院对患者进行了积极正确的诊治。引发收费纠纷的主要原因,是患者家属在结账时违反医保规定,要求院方将就诊费用记入医保账户,由医保中心再次支付,这一要求被医院拒绝后,患者家属对医院不满,遂提起诉讼。被告通过自查,只承认多收取费用1722多元,包括吸氧费689余元、药费、注射费等。

  被告解释,12月1日,患者病情出现恶化,二级护理升级到一级护理,于是医院电脑系统就有了两次护理的记录,但系统第二天就对多收的部分费用进行了扣除。患者于12月2日晚上转入重症病房之前,进行了双路给氧(口鼻、面罩同时加压给氧),所以12月2日当天吸氧时间按48小时计算。中心吸氧和高频吸氧同时收费问题,涉及到呼吸机的高浓度加压吸氧。尽管如此,院方并没有收取高频吸氧费,已于12月31日患者出院结账时予以解决,减少记账2900多元。

  被告认为,多收的费用应当返还,但是医院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应当赔偿损失,原告的起诉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由于法院没有当庭宣判,案件结果如何,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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