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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三个境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08:40 法制日报

  电影《英雄》里剑客无名说,剑道有三个境界:手中有剑,心中有剑,人剑合一,剑是利器,第一境界;手中无剑,心中有剑,杀人无形,第二境界;手中无剑,心中无剑,不武而屈人之兵,第三境界。其实,法院司法也有三个境界。

  司法的第一境界是,手中有法,心中有法,人法合一,运用自如。法官娴熟法律条文,深明法律精髓,严格依法,“除了法律再没有别的上司”,秉公办案,辨法析理,胜负

皆服。这个司法境界中,法官要找法、适法:在诸多的法律规则中寻找要适用的法律,进而对该法律进行解释明确含义,然后将法律正确适用于争议的案件。虽为第一层司法的境界,但需要长期的实践和学习才能达到。例如,法律的解释方法就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反对解释、当然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合宪解释等等,这些裁判方法的运用就需要高超的司法技巧。这个境界是以“法”判案,定纷止争解决个案,对当事人尤为重要。

  司法的第二个境界,手中无法,心中有法,“法官造法”。卡多佐在《司法过程的性质》中无比感慨而又优越地说,司法过程的最高境界并不是发现法律,而是创造法律。因为英美法系有遵循先例的司法原则,法官造法视为当然,而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官是制定法的奴仆”,不承认判例的正式效力,也就不存在法官造法。然而,在大陆法国家,尽管“判例”不像在英美法国家那样权威,但是“判例”尤其是无法可适的情况下,法官运用裁判方法而形成的“判例”还是具有类似“造法”功能的。换言之,这样的判决,不仅解决了个案纠纷,还为今后法院处理类案,提供了“先例”的参考。事实上,从20世纪初以来,“判例”在大陆法国家的作用越来越大,法官都愿意遵从“判例”,特别是上级法院的“判例”。第二个境界充分显示法官与法学家的区别,后者总是像验船师一样,敲打船体,专挑毛病,以检验适航性,法官则不能在当事人面前抱怨法律,总是以法律和谐的思维和不得拒绝裁判的职业使命,去烫平法律的褶子,弥补法律的漏洞。具体说来,当法律存在漏洞,无法可适的情况下,法官运用各种裁判方法,诸如类推适用、目的性扩张、目的性限缩创造性补充、利益衡量、诚实信用等方法。这个境界虽然也是解决纠纷,但对类案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所以,这个司法过程会让法官的司法智慧和有限的司法能动性发挥得淋漓尽致。

  司法的第三个境界,手中无法,心中无法,无法而治。正如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法兰克福特所说,最伟大的大法官,如霍姆斯和卡多佐的重要性并非来自其司法阅历,而是由于他们是思想家,更重要的是法哲学家。可见,法律匠和霍姆斯们的区别在于思想理念、信仰情怀,后者不仅有先天下之忧而忧悲天悯人的情怀,有为探索司法真谛而饱受心灵煎熬的求索,而且往往更具社会感召力。最高境界的司法是以“情”司法,精神司法。司法不仅在于解决纠纷,而且以自己的独立、中立、公平、公正昭示和保障正义,让个人、国家和社会有一种安全感,从而塑造一种人人信法守法的法律信仰。这就是司法的精神作用,即无司法而实现的一种社会和谐。当前,我们的司法最高境界体现在社会主义的司法理念和情怀上,具体说,主要体现在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上。社会转型时期,城乡贫富差距加大,社会对法院寄予厚望,希望能解决各种矛盾和各种新问题,法院遇到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面对新形式新任务,我们不得不重新认识法院司法的功能,是不是仅仅超脱地被动司法,局限于判案解决纠纷?我们认为法院还是变被动为主动,变压力为动力,施功夫于法外,防患于未然,把矛盾和纠纷消除在萌芽中。法院应主动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延伸审判的功能,真正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近民、亲民、便民、利民,让民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人民性,享受到司法创造的和谐环境。当然,审判的延伸功能,不是让法院法官招商引资,不是征粮纳税。所以,不能误入歧途,剑走偏锋,马步都蹲不了片刻,就练葵花宝典,即使不成废人,充其量练得下三流的功夫。总之,法院练好第一第二境界的司法功夫,这是基础,也是根本,只有下真功夫,提高自己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达到高境界的司法,社会才会把司法作为一种公平正义的精神寄托,从而达到无为而治的和谐。

  (作者工作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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