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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期待利益的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08:40 法制日报

  在侵权致人死亡案件中,受害人父母可以请求侵害人赔偿相关的赡养费用,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前提之一必须是受害人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忽视了劳动能力随时间流逝而丧失的必然性以及因此而产生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可能性,而使受害人父母丧失了获得可期待赡养费损失的机会,对受害人父母来说有失公正。

  在侵权致人死亡的案件中,间接受害人主要包括受害人的父母和其他由受害人抚养的被抚养人,受害人父母的赡养费损失可能是可得利益损失、也可能是可期待利益损失,而其他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损失仅限于可得利益损失。父母对赡养费的请求权属于一种基于父母身份和《婚姻法》的规定而附条件的民事权利,属于期待权的一种,是否既得取决于父母是否丧失劳动能力或发生生活困难。

  首先,保护赡养期待利益是抚育丧失理论的实际运用。间接受害人基于何种理由而对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主要有继承丧失说和抚养丧失说两种不同主张。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采用抚养丧失说的主张,认为不法侵害他人致死,如果死者生前对第三人负有抚养义务,则加害人对该第三人负必要生活费的赔偿义务。加害人侵害受害人生命权的同时侵害了被抚养人的受扶养权,即使受害人为未成年人,其对父母之抚养义务亦为法定的,且将来必然发生;即使受害人父母在事发时未满足条件,其抚养权丧失却无疑问,将来符合条件时受赡养之经济利益受损亦为不争事实。因此,根据抚养丧失理论,结合弥补受害人损失的全面赔偿原则,笔者认为被抚养人赡养费期待权应该得到维护。

  其次,赡养期待利益是婚姻法所保护的法定权利。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家庭成员,父母要求子女扶养的条件是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只要条件符合,即可主张权利,并无时间限制。

  第三,保护被抚养人赡养期待利益符合生育行为的经济意义。养儿防老不仅仅是传统的公序良俗,也是生育行为经济意义的反映。也许案件审理时受害人父母还没有丧失劳动能力,有经济来源,但谁能保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日子不会存在。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让法律和公序良俗接轨,同时考虑到我国社会中生育行为的特殊经济意义,受害人父母要求的被赡养期待利益损失也应该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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