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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我的彩铃我做主”关乎个人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09:38 南方网
  新京报网络版 

  在一些地方,权力的滥用,总是花样翻新。央视8月28日报道,近日,贵州省黄平县政府下发红头文件,要求全县300多名副科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的手机铃音,全都换成统一彩铃,有的家用电话也被更换了同样的铃声。文件要求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落实,以此作为衡量是否热爱家乡的标准。当地干部对此虽多有不满,但也无可奈何。

  生活中,这样的事并不少见。有些企业开通手机集团彩铃业务,强制员工在工作日期间必须采用单位统一设置的彩铃铃音,使用人员不得擅自改变。这些彩铃大多是本单位的广告。本来,彩铃的出现就是以多彩的声音替换单调的铃声,体现手机使用者的个性。然而现在,彩铃却成了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进行强制广告宣传的工具。

  当然,并不是所有这类做法都不合理。假如机关或企业员工的手机是所在单位配置的,且意味着他们的手机属于单位的公共财产,从法理上说,其所在单位似乎可以要求这些手机用户在工作时间使用所指定的、带有广告宣传性质的彩铃。假如机关或企业支付这笔彩铃费用,员工就更加难以提出异议的。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如果不胜其烦,比较合理的选择就是另行购买一部私人手机,用于拨打、接听私人电话。

  但是,假如机关或企业要求员工私人购置的手机统一使用机关或企业指定的、带有广告宣传性质的彩铃,就可能违反《广告法》,更重要的是,侵犯了个人对其私人财产的完整权利,也在一定程度侵犯了员工的私人领域。

  员工服务于机关或企业,并不等于他将自己的全部生活交给了单位。员工的职业生活与私人生活之间是存在明显界限的。在职业生活中,员工应当尽到合理的责任,包括服从上司的命令。但是,这种命令不应当超出法律和道德所能允许的范围。比如,有些企业通过不合理的工资制度,迫使员工不得不加班以获取基本收入,就可能是不正当的。正是这些界限,使现代社会的员工有别于奴隶。员工是受人雇佣的,但是,他仍然保有基本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

  机关或企业对员工的干预应当止步于员工的私人领域的边界上。即使是在工作时间,员工也保有自己的某些“私人领域”,这些领域是外人不能侵入的。比如,员工在工作期间也可以接听家庭的电话,收发私人电子邮件,处理某些私人事务。只要用于这些事务的时间控制在合理的、具有正常理智与情感的人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因此,强制要求员工的私人手机使用宣传本地或本企业的彩铃,并不正当。

  当然,机关或企业可以倡导其员工使用宣传本地或本企业的彩铃,有些员工也可能乐意使用这些彩铃。但部分员工的热情,不能作为机关或企业强制所有人的理由。更进一步说,机关或企业对倡导本身也需要慎重。因为,面对机关或企业,员工个人是软弱的。某些员工尽管不大情愿,但迫于压力,而不得不使用指定彩铃。表面上看起来是自愿的,其实这种强制是无形的。

  其实,这种强制性彩铃究竟能起多大作用?强迫员工使用这种彩铃,恐怕会同时引起部分员工与电话接听者的厌恶,由此传播的究竟是本地的美誉还是企业的恶名?尊重员工的自由与权利,不仅是机关或企业的道德与法律义务,也是其增进效率的不二法门。(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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