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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想听法院说说助虐“鲸鱼”的理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09:47 南方网
  红网 慕毅飞

  《第一财经日报》的记者王佑和编委翁宝,由于披露富士康在深圳的下属企业员工“超时加班”,被这家企业提起诉讼,并分别索赔2000万元和1000万元。报社一直保持与企业的沟通,但最后还是收到了法院的民事裁定书,王佑和翁宝的个人财产遭到了法院的查封。几乎所有的法律专家都认为,纵然报道有误,企业诉讼的对象也应该是报社,而不应该是记者个人;而且,在名誉侵权案件中,以诉讼保全为名查封个人财产的做法极为少见(8月29日《河南商报》)。

  富士康在世界500强企业中居于206位,它的老板是台湾首富,故有媒体将这起诉讼称为“大鲸鱼对小虾米”。诚如有关媒体的分析所言,富士康不与报社对簿公堂,就因为看中记者个人是“小虾米”。先用天价诉讼标的,对记者产生精神压力;再以申请诉讼保全为由,查封记者财产,给记者个人带来生活不便;再让记者家人承受压力,最终使记者疲于奔命,没有金钱和精力应对诉讼(8月29日《中国青年报》)。对富士康这条“大鲸鱼”来说,想一口吞掉敢于冒犯它的“小虾米”,这很好理解。不好理解的是,深圳中级法院怎么甘当起“大鲸鱼”的帮凶?

  根据民法理论,职务作品的侵权行为通常应当由记者所在的单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也规定:“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用著名法学专家、中山大学法学院慕亚平教授的话说:“除非能够证明个人超越了职务的范围,比如记者将文章发在了其他报纸上,这种情况下,可以将个人单列为被告。”其次,“法院判决前,针对个人的财产保全不能影响到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否则就是‘不管当事人有没有责任,先让你承担责任再说’,就有点不公平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则认为这个案子很荒唐,“法院受理此案后,没有做一个基本的审查,就采取措施查封了个人的财产,给人的感觉是任何一个环节都留下了严重的错误”。

  结局如何,拭目以待。让人困惑的是,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明明白白;法学家的看法,也没见有什么争议;为何迄今为止,没见到来自深圳中院的说法?常人也看得懂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什么深圳中院却视而不见?法学家频频质疑了,为什么深圳中院却置若罔闻?希望媒体追踪一下,公众最想知道的是,法院究竟出于什么理由,非要如此助虐鲸鱼!(编辑:张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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