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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富士康公司单独起诉记者,用意何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09:53 正义网

  因不满一篇有关富士康员工“超时加班”问题的报道,近日,台湾首富郭台铭所控制的富士康科技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台湾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以名誉侵权纠纷为由,向《第一财经日报》的两名记者提出总额人民币3000万元索赔,并已要求相关法院查封、冻结了两名记者的个人财产。该案是截至目前全国向记者个人索赔金额最大的名誉侵权案。(《第一财经日报》8月28日)

  作出相关报道的记者王佑与王所在部门的负责人翁宝系《第一财经日报》的员工,而王佑刊发的相关报道系职务行为。根据民法理论,职务作品的侵权行为通常应当由记者所在的单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也规定:“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在国内,因为职务作品单独起诉记者的诉讼也属罕见,而3000万元高额的赔偿在名誉权纠纷案件中更是绝无仅有。

  因此,作为拥有众多法律顾问的富士康公司并不会不知道这些道理,然而,它却选择了单独起诉记者,并以向翁宝索赔人民币1000万元、向王佑索赔人民币2000万元的姿态高调起诉,而申请深圳当地的法院并将两人位于广州和上海的房产、一辆汽车和两个银行账户全部查封、冻结。况且,如果是真心取得赔偿和解决问题,报社有经济实力,起诉报社能更保证获取赔偿的金钱和顺利得到赔礼道歉,而记者并没有这个经济实力很显然。所以,富士康公司的诉讼目的也许并不在于要维护自身的名誉权,其“醉翁之意”在于要通过诉讼来打压记者,让经费巨大和旷日持久的诉讼拖垮记者,让记者经受不了这种诉讼的成本,从而作出有利于他们的退步。

  因为,富士康公司是一个大型公司,他们有巨额资金和众多的人员来进行诉讼,但是如果他们选择了《第一财经日报》报社作为被告,而报社也拥有众多人员和相应的经济实力,富士康公司与《第一财经日报》对簿公堂,可能不能沾上什么便宜。但是,起诉记者个人情形却大不相同,首先,他们提出的诉讼标的惊人,总额达到3000万,这从诉讼的一开始就容易从精神上给记者形成巨大压力;其次,他们以如此高额的诉讼标的起诉,就有理由申请诉讼保全,从而查封、扣押记者的所有财产,使得记者个人生活和工作极不方便,破坏他们的生活正常轨道,从而给记者的家人也带来压力,而即使判决结果对他们不利,公司因为有雄厚的财力,就是要进行赔偿对他们无是所谓;再次,富士康公司作为一个组织,他们实力远远超过个人,他们可能采取各种方式拖延诉讼,让记者个人疲于奔命,从而没有金钱与精力去应对诉讼。

  富士康公司也是从这种诉讼的伎俩中尝到过甜头。2004年,鸿海也曾因一篇报道,向台北地方法院申请“假扣押”了台湾《工商时报》记者旷文琪的个人财产,同时向其个人索赔3000万元新台币。其行为引起了台湾地区和海外各地媒体从业人士的强烈抗议,并最终迫使该集团总裁郭台铭与台湾《工商时报》及记者达成和解。但即使如此,记者是在饱受压力之下寻求和解,而富士康公司却是居高临下,占尽优势,和解对于其来说肯定有利。

  并且,富士康公司也是在8月18日苹果公司针对富士康在深圳的工厂状况发布了报告,认定富士康公司明显违反了苹果公司的供应商行为准则的相关要求的情形下,提起的这场诉讼。因此,在我看来,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乃蔚的话真是一针见血——“由于记者是职务行为,列记者个人就是为了打击记者个人。”富士康公司用单独起诉记者的方式进行诉讼,其打压记者,压制新闻自由并且掩盖“超时加班”真相,真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但是,即使富士康公司再怎样使用诉讼伎俩来打压记者,掩盖真相,但压制新闻自由与世界保护新闻自由的浩浩荡荡潮流是背道相驰。我坚实地相信,这场诉讼会得到公正的处理。

作者: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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