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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记者索赔300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09:54 贵州都市报

  富士康公司用单独起诉记者的方式进行诉讼,其打压记者,压制舆论监督的“司马昭之心”,无疑是“路人皆知”

  因不满一篇有关富士康员工“超时加班”问题的报道,近日,台湾首富郭台铭所控制的富士康科技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台湾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以名誉侵权纠纷为由,向《第一财经日报》的两名记者提

出总额人民币3000万元索赔,并已要求相关法院查封、冻结了两名记者的个人财产。该案是截至目前全国向记者个人索赔金额最大的名誉侵权案。(据8月28日《第一财经日报》)

  作出相关报道的记者王佑与王所在部门的负责人翁宝系《第一财经日报》的员工,而王佑刊发的相关报道系职务行为。根据民法理论,职务作品的侵权行为通常应当由记者所在的单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也规定:“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在国内,因为职务作品单独起诉记者的诉讼也属罕见,而3000万元高额的赔偿在名誉权纠纷案件中更是绝无仅有。

  因此,作为拥有众多法律顾问的富士康公司并不会不知道这些道理,然而,它却选择了单独起诉记者,并以向翁宝索赔人民币1000万元、向王佑索赔人民币2000万元的姿态高调起诉,而申请深圳当地的法院并将两人位于广州和上海的房产、一辆汽车和两个银行账户全部查封、冻结。如果是真的想取得赔偿和解决问题,报社有经济实力,起诉报社能更保证获取赔偿的金钱和顺利得到赔礼道歉,而记者很显然并没有这个经济实力。所以,富士康公司的诉讼目的也许并不在于要维护自身的名誉权,其通过诉讼来打压记者的“醉翁之意”也很显然。

  首先,他们提出的诉讼标的惊人,总额达到3000万,这从诉讼的一开始就容易从精神上给记者形成巨大压力;其次,他们以如此高额的诉讼标的起诉,就有理由申请诉讼保全,从而查封、扣押记者的所有财产,使得记者个人生活和工作极不方便,破坏他们的生活正常轨道,从而给记者的家人也带来压力;再次,富士康公司作为一个组织,他们实力远远超过个人,他们可能采取各种方式拖延诉讼,让记者个人疲于奔命,从而没有金钱与精力去应对诉讼。

  因此,在我看来,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乃蔚的话真是一针见血———“由于记者是职务行为,列记者个人就是为了打击记者个人。”富士康公司用单独起诉记者的方式进行诉讼,其打压记者,压制舆论监督的“司马昭之心”,无疑是“路人皆知”。

  但是,即使富士康公司再怎样使用诉讼伎俩来打压记者,掩盖真相,我们坚定地相信,这场诉讼会得到公正的处理。作者:杨涛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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