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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取消隐蔽执法体现司法公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10:41 四川新闻网

  江苏省公安厅近日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工作的通知》,要求江苏全省规范机动车测速,建立测速公告制度,坚决禁止“执法陷阱”,道路交通管理执法要透明、公正和人性化(见8月29日《中国青年报》)。

  从法制的角度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隐蔽执法因为成本低,虚实结合,可以打掉司机的侥幸心理,曾一度在全国大肆推广。但人们对于隐蔽执法也越来越反感,除

了它有“执法陷阱”之嫌,还存在当事人知情权的问题,也有交通管理人员告知义务履行的问题,更大的疑虑是因为隐蔽执法可能导致执法舞弊行为,还有巨额罚款的去向问题等等,这些已经破坏了人们对现代法治社会强调的公开、公正执法的信仰。

  对于出现的这些问题,新交通法进行了修正。新交通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很显然,这就是要求取消隐蔽执法。因为隐蔽执法只能事后罚款,不能“及时纠正”,更无从判断是否“情节轻微”,“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法治,应该依法而治,执法者正大光明地执法,守法者获得法律的保护,违法者心甘情愿接受处罚。隐蔽执法,执法者像小偷,哪有执法的尊严;违法者因为觉得执法不符合程序正义,满肚子委屈满嘴牢骚;那些守法者也被无辜地置于“有罪推定”的怀疑之下。现在取消隐蔽执法,最大的进步就在于恢复了执法的公开和程序的公正,当然也将更有利于结果的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

  现代法治理念强调从“以管为本”走向“以人为本”,“以罚为本”早就应该抛弃了。因此,希望那些还在隐蔽执法的地方和部门,好好向江苏学习一下,把执法放在透明的阳光之下。(毕左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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