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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法院冻结记者家产损害法律公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10:53 正义网

  最近,《第一财经日报》两名记者因披露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强令职工超时加班问题,遭到该公司高达3000万元的“天价索赔”。

  据介绍,今年6月15日,《第一财经日报》在C5版头条发表了《富士康员工:机器罚你站12小时》一文,披露了富士康工厂员工超时加班等问题。资方遂以名誉侵权纠纷为由,向两名记者提出总额人民币3000万元索赔,并要求法院查封、冻结两名记者的个人财产。

  富士康公司以名誉侵权纠纷为由,向两名记者提出总额人民币3000万元索赔,并要求法院查封、冻结两名记者的个人财产,这只是企业行为,因为尽管企业向记者提起诉讼,但是法院可以不受理。即使受理了,也可以作出公正的判决。如果记者的报道不实,虚构事实,真的侵犯了其名誉权,富士康当然可以向当事记者提起诉讼,并且可以提出巨额索赔,同时法院也应该支持诉讼方,保护企业的合权益。

  但是,据了解,富士康员工超时加班的事实已被该公司产品的需方调查确认。据称,富士康员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超时35%,其中1/4的员工连续工作6天以上,富士康深圳工厂制造iPod所雇用的女工,往往每天工作15小时,所赚得的月薪却只有27英镑(约合人民币387元。也就是说,记者的报道,完全是实事求是,有证可查,有人证(员工作证),有需方证明(苹果公司),有员工打卡记录,有员工工资表等,没有任何捏造事实,报道准确无误,客观公正,并且我相信,报道的当事两位记者与深圳富士康公司也没有什么冤仇,没有主观故意和必要侵犯富士康公司的名誉权,更没有想通过以此相要挟,向富士康公司进行敲诈勒索,记者的行为只是在行使其职责,是在为社会公众维护其知情权。耐人寻味的是,法院不顾记者的报道客观公正和准确无误,在审理这起所谓的侵犯名誉权案件中,而将法律的天平倾斜于违反《劳动法》的富士康公司,完全按照违法公司的意愿,查封和冻结了当事记者家产包括房产和汽车,这样的审理结果才是更应该引起全社会特别是法律的关注。

  我们知道,法院审理案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不偏不倚,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维护社会的公平,保护每个公民和每个企业的合法权益,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公民还是企业,法律只是保护其合法权益,其违法或非法权益法律不仅不能保护,而且还应该进行惩处。但是在富士康起诉记者的案件中,违法的是富士康企业,而不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报道其违反《劳动法》的记者,但是法院不是运用法律的武器去保护记者的客观公正报道权,而是保护违法的企业,也就是保护企业的违法行为,这样的判决结果令人深思,更是令人不安。令人猜疑的是,深圳中院从这起本不应该立案的案中,可以得到20万元的诉论费。为了区区20万元诉论费,就置法律的公正而不顾,错立案,错审案,冻对记者家产,真是荒唐!

  按照法律规定,冻结、扣押和查封公民财产属于法律规定,由法院行使的诉讼保全措施,一般适用于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和有给付义务之诉。显然,这起起诉并非经济纠纷,而是名誉权纠纷。法院快速实施的“冻结行为”,不仅有失法律公平,更是在剥夺大众媒体的监督职能,剥夺公众的知情权。

  企业的行为和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赚钱盈利。在现阶段,为数不少的企业在经营中,或多或少都有违法行为,特别是违反《劳动法》、拖欠工人工资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去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却是听命于地方政府,“为当地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大搞地方保护主义,置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不顾,这是典型的违法判案,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公正。因此,有关部门不仅要采取措施,严厉惩处违法企业,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还要对违法审理此案的有关人员追究其刑事和法律责任,维护法律的公正。

  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远比一般公民违法要严重得多。因为公民违法只是弄脏了水流,而法院的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却是在污染水源。因此,千万别对起案件中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深圳中院的有关人员加以放纵。否则,公民如何对法律还信任?

作者: 朱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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