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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期待更多专职人大代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11:38 浙江在线

  从提出到制定出台,历经20年漫漫长路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终于于8月27日下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高票通过。人们期待各级人大能够以此为契机,强化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与制约。

  值得一提的是,《监督法》明确赋予了各级人大常委会以强有力的政令撤销权,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依我看,这是一个非常积极的信号,一个法治与人治的重要转折点和分水岭。

  要真正树立人大在中国政治生活中宪法规定的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的权威,窃以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就必须紧紧地抓住以下几点核心内容:第一,强化独立的立法权力,改变长期以来部门立法导致“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合法化”的格局。第二,强化对“一府两院”的人事任命权及官员的问责。第三,强化对财政预算编制的控制与预算执行的监督。第四,强化对地方政令的审查权和撤销权。这其中,对“一府两院”的质询权、对官员的否决与问责权、对地方政令的撤销权、对财政预算编制和控制的否决权等等说“不”的权力,又是考验人大的权力能否得到尊重和实现的晴雨表。

  但是,如果没有好的机制和人去执行,再好的法律也只会变成美丽的口号和空洞的宣言,不能落地生根,成为美好的现实。为此,各级人大常委会迫切需要改进自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目前,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各级人大代表一个突出问题是专职代表太少,从目前在各级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的专职人大代表与其在机关外工作的兼职人大代表的比例来看,大概是1∶15左右,亦即专职代表不到代表总数的1/15。它导致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很多代表成为业余代表、会议代表,既缺乏法律、财经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没有精力和能力实施法律监督和预算监督,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去研究和解决问题,成为开会随大流举举手拍拍掌的“会议代表”。二是大量“一府两院”的官员占据了代表席位,甚至于占了绝大多数席位,形成政府官员“自己监督自己”的悖论,以及政府强势人大弱势、人大的“最高权力”旁落现象,导致对人大对“一府两院”的权力制约与监督陷入口惠而实不至的境地。如何改变这种局面,是各级人大常委会面临的最大挑战。

  打造一批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过硬的专职人大代表队伍,无疑是强化人大能量的关键之一,也是宪法精神的实际体现。


作者: 童大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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