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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当如何为义务教育尽“义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11:43 信息时报

  随着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将从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连日来,义务教育再次成为一个热门的公共话题——继日前教育部发出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不得举办各种名目的重点学校重点班”之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28日在做客媒体解读义务教育法时表示:“目前教科书改动过于频繁。”

  品读上述从不同侧面对义务教育法所做的阐述、解读,笔者发现,无论教育部的“

规范公共教育资源配置”,还是人大法工委抨击的“教材腐败”,在这里,实际上提出的都是这样一个问题:对于义务教育法的贯彻实施,政府应当如何尽“义务”?

  如果说前者是着重从正面、“不缺位”的积极主动角度指出了义务教育的政府义务的话,那么,后者则侧重从反面的“不越位”角度强调了政府的另一种义务——即不过分介入教育具体事务、充分尊重教育自主权的义务。

  没有前者,义务教育固然会失去基本的外在发展环境,使义务教育沦为等级化教育、蜕变成民众而非政府的义务;而如果没有后者,义务教育同样会在权力的侵蚀下丧失内在的发展活力,成为一种权力教育而非权利教育,并衍生各种教育腐败。

  应该说,近年来,针对前一个方面的政府义务,相关讨论已经不少,并且已形成了许多共识,比如,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必须主要由政府来保障,且这种保障政府必须尽可能地做到均衡分配。但后一个方面的政府义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还没有得到很好的反思,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很大的遗憾。

  事实上,对于一个正常的公共治理过程而言,政府越位的危害性一点也不比缺位更小,甚或是危害更大。以教育腐败为例,审视近些年来各个腐败高发的教育领域,如教材、招生、基建、人事等等,不难看出,这些领域之所以腐败频频乃至不断成为“腐败重灾区”,几乎无一例外地都与权力密切相关。换言之,权力干预、越位的程度实际上决定了这些领域腐败的深度。

  具体从义务教育看,权力越位、权利萎缩所带来的教育危害,腐败其实还不是最严重的表现形式,而最严重的在于,这种越位实际上也是长期以来义务教育所以教育品质低下——应试化痼疾难除、素质教育步履艰难——的根本内在原因。道理当然很明显,因为依据现行的教育管理体制,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内的公立教育机构,实际上都是行政权力的附庸而非教育权利的主体——大到人、财、物的管理,小到招生考试、教材课程设置等具体教育行为,真正做主、“说了算”的都是权力。这样一来,教育评价机制不断行政化——遵循一种眼前的政绩规律而非长远的教育自身发展规律,应试而非素质教育大行其道,自然不可避免。

  如果我们承认《义务教育法》是教育法治的一部分,而法治的宗旨在于规范权力保障权利的话,那么政府之于义务教育的“义务”,概括起来其实就是一句话:让权力的归权力,权利的归权利——使政府权力真正恪守服务本位,充分服务而又不越俎代庖过分干预教育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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