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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媒体声援“一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11:43 信息时报

  

网友媒体声援“一财”
网友媒体声援“一财”
网友媒体声援“一财”
时报综合报道 “富士康起诉记者个人而不是报社肯定是有计划的,索赔金额达3000万巨款也是脱离常理之举,应该还新闻一个报道空间。”连日来,富士康起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索赔3000万的消息不仅引发全国多家媒体声援,还在法律界和网民中间引起广泛质疑,中国财经传媒人甚至自发成立“中国财经传媒人联盟”,表示坚决支持两名记者依法维权。

  “一财”发公函谴责富士康

  其实,王佑和翁宝在被富士康诉讼后,他们便在博客中详细披露整件事情的经过,一天内访问量超过100万。和往常博客评论不留名的方式不同,声援网友中多数选择“实名制”,纷纷留下自己的真实姓名。

  前天,《第一财经日报》已经向富士康公司发函称“记者报道属于职务行为,报社将动用资源支持两人全力应对诉讼”。《第一财经日报》还在公函中以“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王佑所在部门负责人翁宝被列为被告与法不符”为由要求富士康公司“撤消对翁宝的起诉并解除对其个人财产的查封”,否则“报社将支持翁宝通过法律途径向富士康公司主张赔偿”。

  除表示对翁宝和王佑两人的支持外,《第一财经日报》还通过公函向富士康公司的做法表示谴责。“针对贵公司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查封二人个人财产的做法,本报表示强烈谴责。我们相信贵公司这种以公司组织行为针对记者个人的做法,将为整个中国新闻界所唾弃”。

  媒体声援记者依法维权

  在这起天价索赔官司中,最让新闻界感到“吃惊和气愤”的是,记者被起诉后案件还没开庭私人财产就遭到查封。部分京城媒体记者透露,如果此次记者败诉,他们今后将不敢进行任何批评性报道,因为公众的利益要保护,但记者也是公众一分子,个人的利益也需要保护。如果记者的生命财产安全都不受法律保护,就不可能有勇气去完成舆论监督这种沉重的任务。

  同时,《上海证券报》昨晚还通过电子邮件给《信息时报》发来声明,表示发起中国财经传媒人联盟坚决支持《第一财经日报》两名记者依法维权。他们表示:揭露丑恶现象,弘扬社会正气是媒体的权利和责任,媒体有义务将事实真相告诉公众。

  同时,鉴于财产保全的做法影响到被告记者的基本生存权,他们呼吁法院对由此可能对记者带来的伤害予以重视,解除对记者个人财产的查封,制止滥用诉权,依法公正审理此案。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尽快组织调查组,对今年6月15日国内相关媒体对富士康违反劳动法,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进行彻查,将事实及处理结果公布于众。呼吁所有有良知的企业和个人,拒不下单给漠视人权、打压新闻自由的企业,以正义的力量将一切侵害劳动者正当合法权益的恶行逐出人们的视野。”

  案子荒唐诉讼对象错误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认为案子很荒唐,“记者在自己报纸上发表文章是一种职务行为,是受报社委托的,所以诉讼对象是完全错误的。另外,法院受理此案后,没有做一个基本的审查,就采取措施查封了个人的财产,给人的感觉是任何一个环节都留下了严重的错误”。

  知名律师于国富在接受腾讯连线采访时也表示,目前国家对于“新闻报道自由”在宪法上有规定,但具体细则不充分,富士康在诉讼案中就主体和诉讼请求存有问题:第一,在主体方面,富士康起诉的对象是新闻从业人员,而非媒体。对于因新闻报道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解释:如果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第二,从诉讼请求看,富士康在目前公开的对记者个人的“起诉书”中第一条写到:立即停止刊发相关文章……但事实上,在我国刊发任何一篇文章,都并非作者所为,这应是媒体作为。

  前天,有记者致电深圳中院,立案庭一位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想了解具体案情的话她可以帮查询,但是对于记者提问的诸如“深圳中院是否发现富士康诉讼对象发生错误?为何受理?”这类问题则不在她回答范围。

  ■新闻链接

  台湾同类诉讼的复制?

  鸿海在台湾也提起过同样的诉讼。2004年4月29日,台湾《工商时报》刊出记者旷文琪的一篇报道,提及鸿海连接器报价7美元,遭竞争对手打击,鸿海认为文中暗指鸿海产品价格高、质量有问题,其商业利益损失达3000万元新台币,于当年5月向法院申请扣押旷文琪财产获准。

  此事引起了台湾新闻界的强烈反弹,时任台湾记者协会会长吕东熹说:“记协发表声明谴责鸿海,同时发动新闻界联署,4天之内近千人参加联署。”强大压力下,鸿海撤销诉讼,2004年12月20日和《工商时报》及旷文琪达成和解。

  问题一

  记者职务行为能否成被告

  法院受理不等于原告有理

  新闻媒体涉嫌侵权,被告如何界定?根据1993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的规定,“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基于此规定,一些媒体人甚至在网上责怪法院不应该受理此案,这将给舆论监督带来负面影响。

  广东民生康田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司马静表示,在此事中深圳中院程序上并无错误,“富士康起诉记者是他们的诉讼权利,法院受理立案进行的是表面审查,只有记者与此事有关联,法院就得接受其起诉,但不等于法院就认为富士康的起诉是正确的。”按照他的估计,法院最后会以裁定的方式“驳回起诉”;而另外一名经常办理媒体侵权官司的律师刘尚中则非常肯定地说“法院铁定会驳回起诉,因为记者职务行为一切责任由报社来承担”!

  问题二

  法院能否查封记者的财产

  查封错误可向富士康索赔

  广州市人大代表、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朱永平律师认为法院的行为并无不妥之处。“所有的民事官司中,为防止对方转移财产,一方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法院都可以依法查封的”!朱永平解释,此案中,像富士康这样的大公司当然有财力提供担保。

  “但换个角度来说,如果官司结果是申请查封的一方错了,是要赔偿的”!朱永平表示,因为官司还在审理之中,他不方便发表太多看法,但如果法院驳回了富士康公司的起诉,那就证明该公司申请查封错误,到那时,《第一财经日报》的两名记者完全可以“滥用诉权”为由,反诉该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从这个方面来说,新闻界大可不必对此事大惊小怪,或者担忧法院受理此案并查封记者财产,成为舆论监督的绊脚石。”

  时报记者 李朝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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