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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天价赔偿案凸现新闻立法迫在眉睫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13:27 东方网

  一家知名平面媒体在网上征集稿件时做出特别声明:“鉴于有记者因报道一家工厂工人劳动状况恶劣而被索赔3000万,并被法庭冻结财产的事实,我们还是不得不在尾巴上加这么一句话:本版除本报评论员文章外皆不代表报社观点。”3000万元的天价索赔案所引发的舆论界“寒蝉效应”可见端倪。

  如果我们有《新闻法》、《记者法》、《采访法》调整和规范新闻采访权,保护新

闻记者的合法采访权不受侵犯,那么这起天价赔偿起诉案将会是另一种情形。

  新闻的舆论监督功能是众所周知的,也是其他任何监督手段所无法替代的。作为具体实施这种监督手段的新闻记者和从业人员理应获得能够确保执业环境的工作便利条件,包括人身安全和个人免责,否则不利于这一特殊群体为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规则尊严而发挥自身优势,去勇敢地揭露破坏法制、丧失道德的各种丑恶现象。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如果一个新闻记者由于报道一件负面新闻,就要冒着个人被起诉侵犯名誉权的风险,今后谁还愿意去捕捉这样的新闻信息,大胆深入采访事件的来龙去脉?毕竟,在报业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的今天,谁也不愿意整日官司缠身,诉讼不断。

  然而一个和谐的社会离不开舆论的监督,哪怕有点辛辣,有点刺耳,有点让当事人坐不住,甚至伸手捂镜头、扬言打官司,舆论监督仍然是最受人民群众欢迎的节目。既然社会急切地需要新闻记者承担起为人民而鼓呼、为法治而呐喊的神圣职责,那么,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就该有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来保护新闻记者的权益,让他们在一个宽松的、只有法律规范和职业道德约束,没有其他心理压力的环境里放手发现热点,追踪采访,披露真相。

  笔者认为,应当通过立法规定,凡是涉及负面报道的新闻记者个人一律先行免责,不受任何新闻当事人诉讼而在第一时间成为被告。所有新闻报道的责任主体均为派出的媒体。如果原告觉得必须对新闻记者本人追究相关民事责任,应事先向新闻媒体的主管机关即同级党委的宣传部门或政府广电部门提交举报、检举报告,在上述主管部门经过法定期限调查处理后,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原告不服处理决定,可再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前置条件就是上述主管部门正式生效的处理决定。

  此外,为了保证涉及新闻报道涉嫌侵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誉权案件的顺利审理,保障诉讼双方的合法权益,不管在程序上还是在证据实体上都应该有实质性的、机制上的准备。新闻报道的属实性应有专门的鉴定组织提供,而不仅仅靠双方律师收集证据,各执一词。国家设立虚假新闻举报鉴定中心,为唯一受理虚假新闻的权威鉴定机构。该机构对新闻可做出属实、基本属实、基本不属实、部分失实、失实、完全虚假六个等级区分。而《新闻采访法》规定,达到基本属实等级的媒体及新闻记者均免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民事责任。法院在受理和审理时,对新闻报道真实客观性的认定必须以专门鉴定中心提供的证明文件为准,只有被确认为五、六两个等级且获得的途径与记者职责懈怠有一定的关联,虚假新闻侵犯名誉权方能成立。

  新闻立法,迫在眉睫!


作者:梁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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