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决定修订完善领导报告个人事项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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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13:51 新华网 | ||
据新华社消息 中共中央政治局昨天召开会议,研究修订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问题。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会议。 会议认为,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完善党内监督制度,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必然要求。制定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是我们党为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 方针,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而采取的重要举措。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应该根据新形势新情况,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实践,本着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的精神,对原有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修订和完善的方向是:要强调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职责,明确需要报告的事项,确定受理报告的机关,完善报告程序,强化监督检查,使这项制度更加切合实际,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会议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深刻认识制定《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重要意义,正确把握规定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自觉执行规定的各项要求。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贯彻执行规定的监督检查,切实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作为考察和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落到实处。 ■新闻附件 党员干部已被要求报告的事项 1.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集资建房、装修住房。 2.本人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 3.本人婚姻状况变化。 4.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学习、定居。 5.本人因私出国(境)。 6.本人接受国际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及个人邀请,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学术交流和其他活动,以及授予荣誉和奖励。 7.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业的,受聘于三资企业或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 8.生育二胎及收养子女。 9.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 10.本人收入情况,按有关规定每半年申报一次。
中央研究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是重要的党内法规,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监督管理和关心爱护的精神。颁布实施《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对保证党员领导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背景资料 ■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来源:京华时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