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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对国有煤矿高层明确划出事故死亡人数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16:50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太原8月30日电(张墨 郑书成)时下,中国煤炭大省山西针对煤矿事故频发再出新规。继对煤矿最高下井人数标准进行重新限定后,此间又对国有煤矿发生死亡事故后,管理高层该负担的责任划出框框。

  按照山西省煤碳监查管理局的规定,从现在起,煤矿事故一次死亡十人以上或一年内两次三至九人责任事故的国有煤矿矿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要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安全

资格证,且五年内不得颁发。

  除矿长外,今后,对一次死亡三十人以上或一年内两次十至二十九人责任事故的集团公司总经理,一次死亡五十人以上或两次三十人至四十九人责任事故的集团公司董事长,吊销其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且三年内不得颁发,并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此外,山西省还将实施煤矿井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落实新建、改建、扩建矿井的安全管理责任。严禁盲目追求规模和速度、边建设边生产。一旦发生事故,要视情况严肃追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责任,同时还应查清设计、监理、评价等单位和机构的相关责任。

  此前,按照《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定理补充规定》,对不同矿井的最高下井人数标准进行了重新限定。今后,山西省煤矿每班下井人数、带班长及跟班领导姓名要在井口挂牌明示,超定员组织生产一经查实,责任人将会受到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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