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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从记者遭天价索赔看舆论监督保护的缺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16:59 国际在线

  作者:陆高峰

  因不满一篇有关员工“超时加班”问题的报道,近日,台湾首富郭台铭所控制的台湾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以名誉侵权纠纷为由,向《第一财经日报》的两名记者提出高达人民币3000万元索赔额,并已以法人开户银行为担保要求相关法院将两人位于广州和上海的房产、一辆汽车和两个银行账户全部查封

、冻结。(见8月29日《新快报》)

  与以往深圳等地发生的“百万元买记者人头”或者直接殴打围攻记者等野蛮行为相比,富士康这家属下企业显然要“文明”得多——人家既没有殴打记者也没有“买记者人头”,而是通过“正常渠道”来诉诸法律。但是,这种用“文明”的手段来对抗记者舆论监督的做法又何尝不是另一种暴力,另一种恐吓。也就是通过天价的索赔,通过法律允许的“财产保全”措施直接查封记者的财产、冻结记者的帐户,以次来对记者的心理施加暴力,也依次来对那些敢于对企业进行监督的记者进行沙鸡儆猴式的恐吓。从企业牛气坚挺,看似理直气壮的索赔背后,我们看到的是当前对记者舆论监督保护的疲软和缺失。

  显然,企业的名誉权和记者的舆论监督权在任何一个法制完备的国家都应该受到应有的保护。但是,当这两者发生冲突后怎样协调两者,优先保护哪一方的利益则反映了一个国家法律完备的水平和文明的程度。从国外的实践来看,当这两者发生冲突时,法律通常选择优先保护记者的舆论监督权。例如根据美国1964年最高法院的一个判决,在出版物涉及到公众关注的问题时,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价值将比个人名誉更优先受到保护。在英国的一个判例中,法官戴普洛克曾宣称, 法律虽应在对言论自由和个人权利之间的保护方面谋求平衡,但应对涉及公众关注的利益的言论提供优先保护。这主要是因为记者的舆论监督维护的公共权利,而言论和新闻自由又是其他一切自由的基础,也是其他一切权利能够获得应有保障的基础。当被监督者的个人利益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的正常舆论监督发生冲突时,被监督者的利益显然应该作出一定的“让渡”。特别是当作为监督者的记者与作为政府、财团等强势群体相比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况下,这种优先保护的天平向舆论监督者倾斜更是必不可少的。

  由于记者在采写新闻中由于客观条件所限,以及实效性要求等原因,难免还会发生一定程度的失实。只要不是无中生有、凭空捏造、恶意攻击等严重侵权行为,我们还应该从保护公众知情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对于舆论监督中的轻微失实采取宽容的态度。也就是国外一些立法采取“微罪不举”规则,要求受损害者予以一定程度的忍受。相反“如果诽谤判得太多,记者和传媒动辄受罚,在我们这样一个舆论监督本来就不发达的国家,其结果便可想而知了。”(舆论监督立法研究学者孙旭培语)

  但是,由于当前我们缺少舆论监督保护方面的专门法规,这一切在我们现有的法律条款中都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为了加强对记者进行舆论监督的保护,对记者正常的舆论监督应明确设定一定的免责条件,为新闻工作者因从事舆论监督活动而出现新闻纠纷时提供免责的机会。如,社会公共利益就是各国侵权法中广泛承认的一种抗辩事由,这一规则可以对新闻工作者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这一标准也应能够在今后有关舆论监督的立法中给以明确的规定。徜若如此,今后再遇到类似的天价索赔时,只要记者进行的监督是合法的、真实的,那么记者就可以通过一定的免责条款和向舆论监督倾斜的其他保护措施,在事实真相没有搞清之前,免于遭受个人财产被封存、冻结之苦。如此,想借巨额索赔来对记者施加心理压力和对其他进行舆论监督者进行杀鸡儆猴的做法也就失去了生存的土壤,强权者的牛气也就牛不起来了。我们期待舆论监督者早日告别被人宰割的尴尬。

  

  审稿:刘恩峰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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