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货物出口后仍可以办理出口退(免)税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17:20 中国新闻网 | ||
8月29日,几辆豪泺重型卡车正在登船,准备发往俄罗斯。由山东济南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生产,哈尔滨东方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的首批7辆豪泺重型卡车在黑河口岸滚装作业区装船,浩浩荡荡发往俄罗斯阿穆尔州布拉戈维申斯克市。一直在国内汽车市场享有盛誉,并保持领先地位的豪泺牌重型卡车首次批量出口俄罗斯。中新社发 邱齐龙 摄 中新网8月30日电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前出口的货物允许退税。 国税总局副局长崔俊慧表示,原有的规定是,出口企业在货物出口前应先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认定。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些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在未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前就已出口了货物,按照原有规定这些出口货物无法办理退税。为解决这些企业的实际问题,我们这次调整了相关规定。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前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其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视同内销予以征税。需要说明的是,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是税务机关有效实施出口退税管理最基本的条件,我们虽然调整了相关规定,但仍然要求出口企业应先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再从事出口业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