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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身试药以身试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17:30 生活报

  奚旭初

  “他们基本不会尝试所代言的产品,不然不就成了药罐子了么?”一位业内人士说。其实这早已是公开的秘密。名人滥用其“名”,明星乱闪其“明”,为了获取重金,不惜为药品、保健品摇唇鼓舌,给公众掘下消费陷阱,这种情形近年来愈演愈烈,几乎已成为一个社会公害。许多明星在广告中为药品、保健品鼓吹,以“患者”、“受益者”的身份出现

,苦口相劝或信誓旦旦:我用过,信我,信它,没错!然而事实是他们从来没有以身试药。

  在欧美各国,均视名人代言为“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要求做广告的名人必须是此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一旦查出不实,不仅消费者可据此索赔,法律还要对名人处以重罚。其实在我国,广告法与《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得更严格:医疗广告不能利用患者或医学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进行宣传。这就意味着,如果明星使用过产品,广告就涉嫌以患者或消费者之名宣传医疗服务和产品;如果明星没有使用过,则是在误导社会公众。

  明星不会以身试药,却在以身试法。可以肯定的是,正是因为一次又一次“刑不上明星”,遂使以身试法的明星一次又一次以身试法,并且把法律法规当成了“稻草人”。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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