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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两类货物不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17:30 中国新闻网

  

国税总局:两类货物不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8月8日,据海关统计,今年上半年,我国船舶出口总额达34亿美元,同比增长66.8%。2006年,我国船舶出口继续保持强劲增长势头,半年的出口额已超过2004年全年的出口总额。中新社发 文宝 摄

  中新网8月30日电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对一些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崔俊慧解释,中国税法规定,包括内外销在内的所有销售货物都要缴纳增值税,但是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对出口货物实行优惠政策,即对除国家不鼓励出口的货物以外的其他出口货物,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都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通知》明确的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的出口货物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国家明确规定不享受出口退(免)增值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另一类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出口退(免)税条件的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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