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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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03:43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
目前,一些地方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够,经常受到歧视和不公正待遇,“吃、拿、卡、要”和“三乱”问题仍然存在。《条例》在依法保护中小企业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经营场所使用权、公平竞争与交易权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解读:《条例》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物价主管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中小企业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政府部门不得为中小企业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有偿代理和咨询服务,不得强制中小企业加入各种协会,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订购报纸杂志。任何单位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各类培训、达标、评比、鉴定、考核等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对中小企业进行检查;依法必须进行的检查,应当严格控制、统筹安排、避免重复,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落实国家有关保障企业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和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规定。对违法干扰、阻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对违反规定的审批、检查、收费,强制企业接受指定产品或者服务,以及其他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拒绝。企业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举报、控告和申诉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