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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彩铃我做主”关乎个人权利(采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03:56 江南时报

  在一些地方,权力的滥用,总是花样翻新。央视8月28日报道,近日,贵州省黄平县政府下发红头文件,要求全县300多名副科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的手机铃音,全都换成统一彩铃,有的家用电话也被更换了同样的铃声。文件要求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落实,以此作为衡量是否热爱家乡的标准。当地干部对此虽多有不满,但也无可奈何。

  生活中,这样的事并不少见。当然,并不是所有这类做法都不合理。但是,假如机

关或企业要求员工私人购置的手机统一使用机关或企业指定的、带有广告宣传性质的彩铃,就可能违反《广告法》;更重要的是,它侵犯了个人对其私人财产的完整权利,也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员工的私人领域。

  员工服务于机关或企业,并不等于他将自己的全部生活交给了单位。员工的职业生活与私人生活之间是存在明显界限的。在职业生活中,员工应当尽到合理的责任,包括服从上司的命令。但是,这种命令不应当超出法律和道德所能允许的范围。比如,有些企业通过不合理的工资制度,迫使员工不得不加班以获取基本收入,就可能是不正当的。正是这些界限,使现代社会的员工有别于奴隶。员工是受人雇佣的,但是,他仍然保有基本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

  机关或企业对员工的干预应当止步于员工私人领域的边界上。即使是在工作时间,员工也保有自己的某些“私人领域”,这些领域是外人不能侵入的。比如,员工在工作期间也可以接听家庭的电话,收发私人电子邮件,处理某些私人事务,只要用于这些事务的时间控制在合理的、具有正常理智与情感的人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因此,强制要求员工的私人手机使用宣传本地或本企业的彩铃,并不正当。

  尊重员工的自由与权利,不仅是机关或企业的道德与法律义务,也是其增进效率的不二法门。

8月30日《新京报》社论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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