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责任追究还不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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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04:16 大河网-河南日报 |
时下,不少地方和部门都出台了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制的建立具有警示作用,有利于增强人们的责任意识,减少工作中的敷衍塞责和渎职失责现象,比之有职无责、权责不等的状况无疑是一大进步。但是,责任追究终归是一种“亡羊补牢”之策,并不能改变失责的事实,也不能挽回因失职失责所造成的损失。要从根本上解决失职失责问题,仅有责任追究是不够的,还需要“关口前移”,使每一个工作人员明确责任是什么、责任在哪里。 责任是什么?辞典上说,责任就是“应尽的职责”。再通俗一点讲,就是一个人无论身处何种位置,都要尽心尽力地做好自己的分内之事。当教师,就要搞好教学,对学生负责;是交警,就要疏通路段交通,对行人负责;担任村干部,就要管好村务,对村民负责。对于各级领导干部来说,就应当履职尽责,对人民群众的利益负责。可见,责任就在本职工作中。 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谋利益,是各级党政机关和广大党员干部的职责所在。从一定意义上说,责任也是一种承诺,需要去落实和兑现,否则就属于失职失责。然而,目前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承诺公布的很多,但落实和兑现的太少太差。比如,有些热线电话、服务窗口、联系站点,群众一旦有事,电话不是打不通就是无人接;上门去,推诿扯皮。因此,避免失职失责现象,既应重视责任追究,更应注重培育责任意识、强化责任监督。 培育责任意识是前提。一个人只有具有强烈的责任意识,才能在工作中尽职尽责。责任追究是一种他律,责任意识则是一种自律,只有当责任内化为一种自觉意识、外化为一种自觉行为时,履行责任才能从被动转向主动。 强化责任监督是保障。这种监督既包括责任追究等事后监督,更包括各种必要的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只有把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有机地统一起来,才能从源头上避免或减少失职失责行为的发生。⑤8 □徐振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