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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不反诉富士康3千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04:30 新闻晨报
□晨报记者杜琛徐惠芬

  □晨报记者顾嘉健

  《第一财经日报》所说的富士康科技集团旗下鸿富锦公司存在员工“超时加班”等问题,是否真如富士康声明中所说的“严重歪曲事实”,看看记者当时采集的各种素材,自当明了。

  但现在这些“证据”暂时是难以见光了。被人状告索赔3000万元,且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法院已立案),走错任何一步,说错任何一句话,都可能成为对方的呈堂证供而陷入被动,被诉记者保持一定程度的缄默,可以理解。

  也许被诉记者大可不必这么谨慎,因为照现在事件发展的态势看,目前这次所谓的“进入的司法程序”正在被众多司法界人士详细地解剖和会诊,规模甚大,集体“找碴儿”。“找碴儿”游戏都有张参照图,现在参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罗列目前司法界人士找到的“碴儿”,大致如下:

  根据1993年8月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而富士康告的是记者个人。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从一份深圳中院查封、扣押、冻结通知书签署的日期“7月17日”算起,至此文截稿时已近1个半月了。

  就算从7月17日起,15日内(8月初)深圳中院已经受理起诉并立案,那么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可时至此文截稿,被诉记者还未收到来自任何单位的诉状。

  深圳中院所说的“程序上没有一点瑕疵和问题”,显然在全国司法界人士罗列的法律法规面前,是无法互为印证的。

  至于法院查封冻结了不该列入“诉讼保全”范畴的财产原因何在?富士康一开始就索赔3000万元标的究竟怎么算出来的?因为报道致使ipod买家退货还是苹果公司大订单的解除?不得而知。一句话,等以后的新闻发布会。

  即便上述罗列的种种“碴儿”都是胡扯,即便这样的司法程序真的“毫无瑕疵”,被诉的记者何不效仿这样的“合法路径”反诉一回,索赔不多,也就3000万元。

  别忘了,先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查封、扣押、冻结富士康的相关财产,够数就行,对于富士康这样《财富》全球500强第206位的大企业来说,3000万元也许不算什么大数目,想来应该不会借此理由来克扣那些辛苦生产加工ipod工人的加班费吧。

  这次索赔3000万元是怎么算出来的呢?请等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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