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索赔由3000万降为1元 称这样决定是希望媒体莫将注意力放在赔偿金额上,而是关注事实本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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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05:14 大河网-河南商报 |
富士康旗下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30日晚11时在接受新华社记者电话采访时证实,该公司将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第一财经日报》两名记者个人资产的冻结,同时将诉讼标的由之前的3000万元降为1元,并添加第一财经日报报社作为被诉对象。 鸿富锦公司有关负责人向新华社记者证实,该公司高层是在30日下午作出上述决定 的。但还没有向深圳中院提出申请,一些具体手续尚未办理,要实现解封还有程序要走。该负责人表示,公司作出这个决定,是希望媒体不要将注意力放在赔偿金额上,而是关注事实本身。该公司提起诉讼是为了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企业权益,但现在公众关注的焦点似乎放在了诉讼金额上。希望通过撤销3000万元人民币索赔后,媒体能重新检讨此事件。 作为本案被告人之一的《第一财经日报》编委翁宝,在接受新华社记者电话采访时同样证实了这一点。他说,30日下午,鸿富锦公司有关人员曾与他进行了沟通,这是财产被冻结以来第一次“良性互动”。 (据新华社电) 戏剧性的12小时 昨日上午11时,富士康方面首发声明,称践踏新闻自由的是记者 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声明称,《第一财经日报》两位采编人员于2006年6月15日,以“招进来1000人,500人身体本来就有病”等不实报道内容,严重歪曲事实,伤害企业商誉,践踏新闻自由的是记者。鸿富锦有事实根据说明公司员工99%都是健康强壮的。起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所获赔偿不论多少,都将捐助到慈善机构。 下午,鸿富锦代表主动与翁宝、王佑互动。 晚上9时30分,《第一财经日报》第二次发表声明,表示鸿富锦滥用诉权 声明说,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直接针对王佑个人的起诉以及财产保全措施,违反了《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是对记者进行打击报复的侵权行为,而鸿富锦针对翁宝个人的诉讼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对于鸿富锦滥用诉权,《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保留反诉和另行起诉的权利。 晚上11时, 鸿富锦变更诉讼标的 富士康旗下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表示将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第一财经日报》两名记者个人资产的冻结,同时将诉讼标的由之前的3000万元降为1元,并添加第一财经日报报社作为被诉对象。 随即《第一财经日报》起草新的声明称对于鸿富锦诉讼立场的改变表示关注。鉴于鸿富锦对记者的不当诉讼,对其已经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伤害,报社将继续保留反诉和另行起诉的权利。至于报道是否有所谓“歪曲事实”和“不实报道”,鉴于本案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本报坚信,司法自有公断。 (《广州日报》供稿) 法学专家:索赔案演变成“面子官司” 昨日晚上,对于富士康变更诉讼标的,记者立即采访中山大学法学院的于海涌副教授。 于海涌分析案件的标的额和诉讼对象的改变应当是由原告方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提出的,而由于诉讼标的由之前的3000万元降为1元,这1元钱当然不需要诉讼财产保全,所以法院也就可能解除翁宝和王佑的个人财产冻结。他分析说,这表明这一场官司已经演变成为“面子官司”,也就是富士康方面通过改变标的来说明,他的目的并不是为了钱,而是要一个是非曲直的说法;诉讼对象由之前的起诉个人改为起诉第一财经日报报社是把搞错起诉对象的错误改正了过来。他说,当然诉讼对象和标的改变并不会影响案件的性质认定,下一步就看双方如何举证,法院如何取证,法官如何判案了。(《广州日报》供稿) 深圳中院称程序无瑕疵 应诉通知迟迟未下是因负责人生病 富士康为何越过报社只起诉记者?法院为何要查封记者财产? 29日,新华社记者联系采访深圳中院,遭到拒绝。当天,记者采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负责人,得到答复:深圳中院在看到媒体相关报道后,主要领导人召开会议研究,立案庭又重新审查了此案的所有手续,认为此案“程序上没有一点瑕疵和问题”。鉴于此案引起的反响巨大,深圳中院将“快立案、快开庭、早日审结”。 此外,记者昨日从深圳有关方面证实,富士康仅诉讼费一项,就“砸”进了16万元。如果输了官司,巨额诉讼费是否会落到记者个人头上?深圳中院有关人士说,即使被告输了官司,被告也只需承担判决金额相应比例的诉讼费,超出部分由原告方承担。 昨日,翁宝和王佑仍未收到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法院方面解释说,案子负责人生病了,案子就拖了下来。所以,本应与冻结财产同时进行的应诉通知书,在财产冻结1个多月后,仍迟迟没有送交被诉记者。 (综合《南方都市报》、《 北京晨报》) 《财经》杂志网上发文称: 本案有三个程序问题 昨日,《财经》杂志在新浪网发表对富士康案的声明。 声明说,《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翁宝、王佑被诉,翁宝夫妇、王佑被查封冻结财产事件,反映出目前本案的司法状况至少存在三个问题: 第一,深圳中院裁如所请,迅即查封当事人财产,而据《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深圳中院至今未向两位被查封财产的记者送达起诉状副本,显然违法。不知这样的程序发明所自何来? 第二,深圳中院欲查封翁宝的财产,实际查封的却是翁宝和他妻子的共同财产,因此非法查封了翁宝的妻子的财产。这样的司法行为涉嫌职务侵权。 第三,深圳中院在两份裁定书上的查封理由,都是“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成立,应予采纳”。然而至今,两位记者对原告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理由是什么都一无所知;凭什么得出结论“原告的申请理由成立,应予采纳”,至今未见具体说明。因此,深圳中院涉嫌滥用司法权。 (新浪) 富士康天价索赔暴露新闻法制漏洞 针对名誉侵权案件,1993年和1998年,最高法院分别制定了一份司法解答和司法解释。 1993年的司法解答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富士康采取的举动,显然是利用现在我国新闻法制的漏洞,威胁恫吓新闻记者。 按照国际通行规则,新闻媒体在法律上不仅应该受到“平等保护”,还应该受到“倾斜保护”,比如,在美国,法院通常要求原告证明媒体存在“实际恶意”,这个举证责任使得原告胜诉的可能性非常低。 反观我国,有关新闻侵权的案子甚至还不能按照一般的侵权案处理,因为一般的侵权案件还要求被告具备主观过错,但在新闻侵权案件中,只要是新闻报道出现了差错,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就会被判侵权成立。 (据《新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