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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富士康案”是块试金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05:26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本报评论员 付克友

  台资企业富士康集团在深圳的鸿富锦公司状告《第一财经日报》两记者并索赔3000万一案,全国瞩目,舆论沸腾。(本报近日连续报道)

  这是一起中国大陆迄今为止向媒体索赔金额最大的名誉侵权案,也是首例没有起诉

媒体法人直接起诉记者并冻结记者私人财产的案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富士康案”是可遇而不可求的一块试金石,它将检验媒体舆论监督和报道权利的现实边界,也将在更高层面上考验司法的公正。

  事实上,这块试金石已经碰出“火花”。“富士康案”之所以被深圳中院立案,以及两记者的私人财产被迅速冻结,耐人寻味。尽管深圳中院认为此案“在程序上没有一点瑕疵和问题”,然而这个说法并没让人信服,质疑之声不绝。

  据最新消息,深圳中院已经解除了对两记者的财产冻结,原告将诉讼标的由之前的3000万降低到1元,这可以看作是法院和原告对于舆论的回应。

  当然,这些变化并不影响诉讼的进程。在这场舆论与资本的力量角逐中,最终答案还有赖于法院对此案的公正处理。据悉,深圳中院称将加快审理进度,“快立案、快开庭、早日审结”。无论最终结果是撤诉、和解,还是正式对簿公堂,“富士康案”这块试金石的价值,都将得到体现。

  众所周知,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新闻立法,对媒体的报道权尚无明确界定,在新闻侵权案中也只能适用民法。这导致媒体在因为新闻报道产生的名誉侵权官司中往往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在公众的知情权、媒体报道权,和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之间应如何平衡,这需要法官在审慎行使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基础上,对案件进行公正判决。

  无疑,“富士康案”提供了一个可能写入法制史的标本。已经有数起状告媒体和作者的名誉权官司,可以为此案提供参照。一是“余秋雨诉《北京文学》编辑肖夏林侵犯名誉”案,二是“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名誉侵权”案,三是“华侨房屋开发公司诉《中国改革》杂志社名誉侵权”案,三案都是原告败诉。法官判决的重要依据就是媒体的“合理信息来源”。比如,肖夏林对“深圳政府送余秋雨房产”的传言信以为真,并在一篇评论文章中予以采用,尽管与事实不符,但却有合理信息来源。

  不难发现,在“富士康案”中,当事媒体报道的事实性信息,虽然尚待法院认定,但均有合理信息来源(如公司员工口述)。只要不是出于主观恶意,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对于公众人物和知名企业,媒体应具有利用合理信息来源进行报道的权利。这样的原则,有待于在“富士康案”中得到进一步树立。

  当然,不成文的原则尚需法律的确认。令人欣慰的是,国家已经加大了新闻法规的立法工作,《民法典》草案中就有“新闻侵权”的定义,另外,《侵权法》也在制定中。在这些草案中,国际通行的对媒体“倾斜保护”原则得到体现。

  因此,希望“富士康案”不仅能成为一块试金石,也能成为推动有关立法的催化剂和加速器。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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