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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富士康案当力戒“舆论审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05:33 华商网-华商报

  ■乐水

  面对法律专家的质疑和社会舆论排山倒海的压力,受理富士康诉讼案的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也在第一时间回应了社会舆论。对于诉讼对象错误的疑问,深圳中院称,法院在受理案件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程序方面,并无不当之处。(8月30日《南方都市报》)

  虽然这是一个看似“火上浇油”的回答,但事实上这是严格按照法律的“准确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规定,原告确实有选择记者作为诉讼对象的“自由选择权”。你可以说这是原告不按常理出牌的“诉讼策略”,也可以认为这是原告“以财欺人”的“恃财傲物”,但从法律程序上讲,这确实是一次正当的诉讼行为。

  另外,只要原告能够提供财产担保,法院对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并无实质审查之义务,所以法院对记者个人财产的冻结并无不妥之处,如果让涉案记者不至于因此而使“正常生活受阻”,其所在的报社只需要提供反担保即可解除被冻结的财产。从这个意义上讲,法院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的正当诉讼程序并无不妥。

  但是,在社会舆论几近一边倒的“支持记者”的论调中,我看到的却是一种“舆论审判”的情绪在蔓延。其实,在法院启动诉讼程序之初,任何依照法律进行的正当诉讼程序,并不意味着强弱对比的必然结果。记者个人的势单力孤、天价索赔的匪夷所思以及申请财产保全给记者本人带来精神压力,这些从表面上看好像是一种“恃强凌弱”,但事实上,这种强弱的对比只有在案件的实体程序进行完之后才有定论。也就是说,只有在记者败诉后,这些所谓对弱者的巨大打击才能从一种担忧变成现实。

  所以说,将起诉记者以及财产保全视为“资本对媒体的傲慢”,如果不是对正常诉讼程序的一种“误读”,就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先入为主”。富士康案真正关键的问题是,案件实体是否能够得到公正的判决。即便是富士康公司的诉讼最终证实是“别有用心”,甚至是对媒体监督的一种“公然挑衅”,也不能剥夺其正当的诉讼权利吧?

  其实,公众之所以对正当程序问题产生不必要的恐慌,与其说在对程序问题进行不必要的质疑,倒不如说在担心程序背后可能的实体不公,即是不是资本权力可以肆意干涉司法审判,或者媒体的言论自由和公众的知情权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在我看来,富士康案是考验司法智慧的一个绝好契机:司法固然需要捍卫公众的知情权和媒体的言论自由权,但其同样要保护企业的名誉权,这是两个并行不悖的价值权衡。至于如何使两者实现平衡,只有法院经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后才能有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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