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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执行第三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06:14 大洋网-广州日报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经国务院同意,广州市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第三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广州市提前实施第三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复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第三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

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V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三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二、自2006年9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的轻型汽车和重型汽车,应当符合GB18352.3-2005、GB17691-2005中的第三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列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达标公告的轻型汽车车型(包括全新产品及产品扩展与更改)需安装车载诊断系统(OBD)。

  汽车销售商应当书面告知购车者购置车辆须符合本通告规定。

  三、在本市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的轻型汽车和重型汽车,不符合第三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四、在本市从事城市公共客运服务的公交车和出租车继续推进使用清洁能源,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我市新增或更新的清洁能源公交车和出租车按穗交〔2005〕625号文继续办理登记手续。

  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仅用于实施第三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用燃油,应当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345-2006《车用汽油》和DB44/346-2006《车用柴油》的规定。

  六、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达标公告,公布达到第三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型目录,并可以公布达到下一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环保推荐车型目录。

  鼓励消费者购买环保推荐车型目录内的机动车,达标车型目录和推荐车型目录可登录广州环保网站(www.gzepb.gov.cn)查询。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八、本通告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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