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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事件凸现法治“亚健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06:14 大洋网-广州日报

  

“富士康”事件凸现法治“亚健康”
刘武俊

  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中国司法》杂志副总编法律视点

  富士康起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的事件(以下简称“富士康诉讼”)已经成为国内外媒体高度关注的焦点。作为长期关注司法制度尤其是新闻法治的学者,笔者认真阅读了

富士康起诉记者事件迄今为止的所有资料,得出了这样一个令人忧虑的结论:富士康起诉记者事件凸显了当前中国法治“亚健康”的诸多症状,是近年来中国法治“亚健康”综合症尤其是新闻法治和司法制度积弊的个案显灵。尽管这一事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类似的征兆在其他事件中也时有体现。

  我个人认为,“富士康诉讼”至少暴露了当前中国法治“亚健康”的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诉讼权的滥用和恶意使用问题。富士康与记者打官司本来无可厚非,但在“法律”真的有可能成为具有杀伤力的“武器”,成为打压新闻舆论监督的合法工具的特殊背景下,这种官司也就非同寻常。表面上,富士康以名誉权受侵犯为由提起诉讼,巨额索赔,是依法维权之举,实则有明显的恶意诉讼之嫌。富士康狮子大张口,张扬的是财大气粗的霸气和淫威,是打着法律旗号对新闻监督的“阳谋”——诉讼成为富士康应对企业危机的策略,成为回击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武器”。值得一提的是,被告在民事诉讼中有反诉的权利,富士康的起诉的确在客观上对两位记者构成精神损害,因此作为被告的两位记者有权提出反诉,要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司法的急功近利问题。在诉讼费按诉讼标的一定比例收取的条件下,天价的诉讼标的必然给法院带来可观的诉讼费收入。人们会很自然地质疑:对诉讼标的高达3千万的“富士康诉讼”,法院如此高效率地立案、如此迅速地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如此信誓旦旦地承诺快速审结,这种少见的高姿态难道真的与司法的急功近利无关吗?

  司法常识被蒙蔽的问题。记者的采访报道属于典型的职务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原则上只能将报社列为被告而不能单独起诉记者。这是基本的司法常识。

  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问题。让人难以理解的是,当地的劳动监察执法部门难道对媒体披露的劳工“超时工作”问题就无动于衷?劳动监察执法部门拥有权威、刚性的调查权、监督权、执法权,应该尽快对富士康涉嫌劳工“超时工作”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核实,发挥政府职能部门应有的作用。

  新闻法治进程的严重滞后,新闻法的缺席问题。在一个正常的法治社会,新闻记者包括采访报道权在内的合法权益是受到宪法和法律保障的。敢于说真话、敢于告状、敢于控诉、敢于举报、敢于监督,其实正是一个文明社会公民人格独立的生动体现,也是让社会永远焕发生生不息之活力的奥秘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讲,新闻媒体堪称社会的良心,在新闻媒体缺席的情况下,邪恶肯定会大行其道。笔者多年来一直呼吁尽快出台新闻法,希望这一标志性事件能为难产的新闻法重新提上议事日程创造反思性的契机,为推动新闻法治化进程注入新鲜活力。新闻舆论监督应当尽快纳入法治轨道,依法加以保障、引导和规范。在新闻法缺席的背景下,法院理应承担更多的保障新闻舆论监督的道义上的责任,更应加大对新闻舆论监督的司法保障力度。甚至可以断言,没有新闻法的保障,类似的打压新闻舆论监督的现象还会此起彼伏,无休无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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