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十万“老工伤”按新办法计算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06:44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蔡晓芳)原来由单位支付的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改为工伤基金统一支付。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关于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前的部分工伤(职业病)人员工伤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老工伤人员待遇计算方法随之调整。

  调整对象涉及10万“老工伤”

  此次调整范围是按规定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调整对象是1997年1月1日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前,已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并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的工伤职工,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因工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也包括在内。据统计,政策涉及从建国初期到1996年的约10万老工伤人员。

  因工致残(含职业病)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老工伤人员,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其伤残津贴、护理费今后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因工致残(含职业病)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老工伤人员,因伤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的老工伤人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工伤部门将根据每年基金收支情况,给予一定补助。

  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之前因工死亡人员符合供养条件的亲属,现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供养待遇标准低于工伤保险抚恤金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目前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根据新政由工伤基金按规定支付有关待遇。

  新老工伤人员待遇水平尽量平衡

  劳动部门表示,此次调整尽量保证新老工伤人员待遇水平基本上平衡合理,不因为纳入时间问题,较大幅度地影响待遇水平。

  新政策将老工伤人员按照工伤鉴定时间分为5类,其定期待遇计算公式也各不相同。其中,2006年7月1日以后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计发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2003年12月31日前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其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包括伤残津贴和护理费,分别为2001年时的津贴、护理费标准,加上近年津贴、护理费调整的金额。以四级伤残老工伤人员为例,2001年时其津贴标准为当时的职工月平均工资1175.25的75%,即881元,再加上历年调高的金额277.5元,按照新政策,其伤残津贴为1158.5元。同样,评上部分不能自理等级老工伤职工的护理费,按照新政策计算后为每月464元。

  新政自今年7月1日执行

  根据《通知》,目前已有鉴定结论、且伤残等级达到一级至四级的,其定期待遇(包括与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差额部分)和需继续治疗的工伤医疗费从2006年7月1日起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重新进行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且达到一级至四级的,其定期待遇(包括与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差额部分)和需继续治疗的工伤医疗费从鉴定结论下达次月起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等级达到五级至六级的,其工伤医疗费每年由工伤保险基金给予一定补助。

  (编辑雨痕)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