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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富士康案当力戒“舆论审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06:48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乐水(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生)

  虽然这是一个看似“火上浇油”的回答,但事实上这是严格按照法律的“准确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规定,原告确实有选择记者作为诉讼对象的“自由选择权”。你可以说这是原告不按常理出牌的“诉讼策略”,也可以认为这是原告“以财欺人”的“恃财傲物”,但从法律的正当程序上

讲,这确实是一次正当的诉讼行为。

  另外,只要原告能够提供财产担保,法院对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并无实质审查之义务,所以法院对记者个人财产的冻结并无不妥之处,如果让涉案记者不至于因此而“正常生活受阻”,其所在的报社只需要提供反担保即可解除被冻结的财产。从这个意义上讲,法院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的正当诉讼程序并无不妥。

  但是,在社会舆论几近一边倒的“支持记者”论调中,我看到的却是一种“舆论审判”的情绪在蔓延。其实,在法院启动诉讼程序之初,任何依照法律进行的正当诉讼程序,并不意味着强弱对比的必然结果。记者个人的势单力孤、天价索赔的匪夷所思以及申请财产保全给记者本人带来精神压力,这些从表面上看好像是一种“恃强凌弱”,但事实上,这种强弱的对比只有在案件的实体程序进行完之后才有定论。也就是说,只有在记者败诉后,这些所谓对弱者的巨大打击才能从一种猜想变成现实,反之,则意味着记者非但没有任何损失,反倒能赢得必要的“物质赔偿”和“道义支持”。

  所以说,将起诉记者以及财产保全视为“资本对媒体的傲慢”,如果不是对正常诉讼程序的一种“误读”,就是在没有事实依据的占领道德制高点的“先入为主”。富士康案真正关键的问题是,案件实体是否会能够得到公正的判决。

  “先告状”的不一定是“恶人”,而走上“被告席”的也不一定就在法律上“有不正当性”,是与非只有在司法审判之后,才会有一个“公正的交代”,而不管哪一方败诉,其诉讼行为都是正当的诉权行使,不应当受到不必要的道德苛责。

  其实,公众之所以对正当程序问题产生不必要的恐慌,与其说在对程序问题进行不必要的质疑,倒不如说在担心程序背后可能的实体不公,即是不是资本权力可以肆意干涉司法审判,或者媒体的报道权和公众的知情权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在我看来,富士康案是考验司法的智慧的一个绝好契机:司法固然需要捍卫公众的知情权和媒体的报道权,但其同样要保护企业的名誉权,这是两个并行不悖的价值权衡。至于保护两者中的哪一个,只有法院经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后才能有定论。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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