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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也无权实施“连坐”式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07:34 大众网-大众日报

  广东省中山市交警支队近日推出新举措。据《广州日报》报道,在中山市,外来工若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其所在的企业将被处以“黄牌”。据了解,该项首创的举措已取得了良好效果。

  “黄牌”是个什么处分?报道说,企业接到“黄牌”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相关措施,进行交通安全隐患整改,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避免事故再次发生。从报道中可

以看出,交警部门出示的“黄牌”,对于相关企业来说,有警示作用却无硬性约束力。

  今年年初,郑州市就作出过类似的决定:今后对交通违章个人除了进行批评教育、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与本人所在单位的评先、福利待遇等挂钩,甚至还会采取让单位领导去领人、在新闻单位曝光的措施。此举曾被舆论质疑为“连坐”式管理。显然,中山交警部门的办法,和郑州政府的决定如出一辙。其本质在于,将个人的责任与其所属单位的责任捆绑在一起,如此便可利用单位的力量来实施对个人的管理。

  尽管执法部门本意良善,尽管执行结果“效果”不错,但有两个问题还是必须理清:交警部门有权给相关企业发“黄牌”吗?企业有权对自己的员工“采取相关措施”吗?

  答案都是否定的。理由很简单,如果交警部门有权就交通安全问题威胁企业,卫生部门是不是可以就公共卫生问题给企业发“红牌”呢?如此,显然是将责任的追究泛化了。没有任何条文允许交警部门可以擅发“黄牌”。同样,企业对自己的员工有教育和管理责任,但不意味着,企业对员工的一切行为都有管理权限。

  撇开合理性不说,这样的“连坐”式管理有可能置管理部门于尴尬境地。正如前文所述,“黄牌”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性,如果相关企业法律意识强,拒绝接受所谓的“黄牌”,交警部门又能如何?难道还能勒令企业停工学习交通法规吗?

  “效果”良好的管理手段不等于是合法的手段,这样的道理其实很浅显。一些政府部门之所以对此类“连坐”式管理乐此不疲,或是因为受传统思维影响,不明就里,或是用了此般“创新”的办法,效果明显。可是,如果手段的性质出了问题,只怕是社会效果最终弊大于利。因此,这样的“连坐”式管理不要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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