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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法院驳回我“慰安妇”索赔起诉 全国妇联谴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07:43 新华网

  全国妇联全国律协等发声明予以谴责

  

日法院驳回我“慰安妇”索赔起诉全国妇联谴责

  资料图:3月15日,在日本首都东京的国会前,参加抗议的人们手举受害者的照片。当天,由日本7个城市妇女团体组成的“日本军慰安妇问题行动网络”,向日本内阁府递交了

日本、韩国、泰国、东帝汶、德国、荷兰以及中国台湾地区有关妇女团体的9份请愿书,要求日本政府正式承认强征“慰安妇”的事实,正式向受害者道歉,并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给予赔偿。新华社记者马平摄

  “今天(30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中国海南省林亚金等6名受害妇女及7名受害者遗属,要求日本政府承担其在侵华战争期间悍然推行“慰安妇”制度,给她们造成终身伤害的法律责任的诉讼请求。对日本东京地方法院的这一不当判决,我们表示强烈谴责。”

  30日下午,在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和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等5家单位联合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有关负责人代表5家单位发表了上述联合声明。

  2001年7月16日,居住在中国海南省的林亚金等8名原日军性奴隶(即“慰安妇”),在东京地方法院以日本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日本政府在中日两国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每位原告2300万日元。林亚金等8名原告分别为黎族和苗族人,她们当年最小的14岁,最大的17岁。

  据悉,在此次审判过程中,东京地方法院以“国家无答责”的理由驳回了中方的诉讼请求。对于“国家无答责”,全国律协对日民间索赔指导小组负责人康健律师解释说,这是日本明治时期基于皇权至上而建立的法理,是指国家公务员在行使职权时,对公民造成侵害可免除责任。但是,这一法理仅限于日本皇权管辖的日本国民有效,中国公民不属日本天皇管辖,而且战后这一法理已被废弃。对于法院以此作为审判依据的做法,她认为是荒唐可笑的。此外,对法院以日本《民法》中的“20年限制”作为“时效壁垒”的做法,康律师也表示了异议:联合国大会1968年通过的《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对此已进行了明确规定,日本政府也应当遵守。

  对东京地方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全国律协会会长于宁认为,这是日本司法界作出的一种倒退的举动,与以往的败诉不同,此次的判决回避了“不法侵害行为”这一事实性质。虽然日本标榜所谓“司法独立”,但是日本法官所作判决仍受到日本政治、社会等各方面的影响。对此,他表示,将设立临时性的中国援助“慰安妇”受害事实调查委员会开展调查工作,以查清事实并解决问题。

  “调查工作大致从3个方面进行,”康健律师介绍说,“主要调查居住在中国大陆及境外的中国受害妇女,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受害事实,扩大新的线索;调查对象主要是受害妇女幸存者或受害者遗属或其他证人;预备用5年的时间开展此项工作,主要以律师为主,并和史学工作者及社会工作者进行广泛合作。”同时,康律师强调,进行调查的目的不仅仅是收集历史资料,更重要的是要向日本政府提出有理有据的交涉,以维护受害者被侵害的人权。 (中国青年报北京8月30日电/记者 王亦君 实习生 谢慧)

  

日法院驳回我“慰安妇”索赔起诉全国妇联谴责

  中华全国律协:日判决中国8名"慰安妇"败诉是倒退

  新华网北京8月30日电(记者孙蕾)日本东京地方法院30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中国海南省林亚金等6名“慰安妇”和7名“慰安妇”遗属的诉讼及索赔请求。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认为,东京地方法院不仅不承认日军二战期间强迫中国妇女充当“慰安妇”是犯罪行为,也不承认侵害事实,此种行为是一种倒退。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说,10年间,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虽然鲜有胜诉,但纵观近几年日本法院的判决结果,在不法行为和侵害事实的认定上还是取得了很大进展。这对于从事这场诉讼的中日两国律师来说,意味着一种精神上的胜利。但是,今天东京地方法院的判决,以国家无答责和超过除斥期为由,完全不承认侵害事实和不法行为,回避了事情的性质,这是一种严重的倒退。 >>>详细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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