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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抛尸”岂能“自罚”了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07:56 兰州晨报

  因本院太平间没有停放尸体的地方,山西省平定县医院雇人将抢救无效死亡后的无名尸体抛弃在阳泉市第三人民医院急诊室。日前,阳泉市卫生局责令平定县人民医院对此事做进一步调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毫无疑问,医院对尸体的抛弃行为是违法的。对于这种恶劣的行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部门自然应当认真调查,严肃处理。这是相关部门的职责所系,更是保证不再发

生类似丑闻的关键。

  然而,在这起医院抛尸丑闻中,相关部门却把处理的权力全部赋予了发生丑闻的医院自己,让医院自己调查,自己追究责任。这种处理方式,是不可能得到社会的认可的。

  以违法违规者的“自罚”,代替有权机构的处罚;以惩戒的内部化,应对损害的社会化,是一个不容忽视,并应当认真加以研究解决的问题。依笔者看,解决这一问题,应该先从相关部门的执法惰性上入手。只有执法真正走向了制度理性,解决了执法惰性,少一些利益纠葛,才能真正减少甚至消灭医疗系统的乱象。

  《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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