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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法院应捍卫公众知情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08:26 南方网
  中华工商时报网络版 

  最近,第一财经日报因为对富士康公司深圳工厂的报道,被对方告上法庭,索赔3000万人民币巨款。此事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

  我们认为,相关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不但要做到让当事双方满意,更主要的是要捍卫公众的知情权。

  众所周知,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中一个最主要的变化,就是作为个体的单位、私人的隐秘空间增强了。这种隐秘性的增强,一方面有利于保护个人隐私,保护相关企事业单位的自主生产经营,但同时,也给相关单位制造假冒伪劣产品、侵犯职工权益带来了便利,而相关部门执法不力,更让一些恶性的安全事件、虐待员工案件频频爆发,致使一些煤矿成了恐怖的死亡煤矿、一些工厂成为地地道道的血汗工厂。

  但是,要揭开这些死亡煤矿、血汗工厂的真面目,却不是一件容易事。为此,相关新闻工作者不但付出了巨大的努力,有的甚至冒着巨大的风险、像地下工作者一样进行采访。也正是因为新闻媒体不断将这些阴暗、肮脏的角落暴露于天下,才使得国家有关部门得以采取强力手段改善生产安全条件、保护劳动者权益。

  捍卫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权利,就是捍卫公众的知情权,而只有捍卫公众的知情权,才能让这个社会在不断地完善中取得进步。对于被曝光的企业来说,最终也会从中受益。

  回到富士康案件,我们认为,该案的重点是第一财经日报的报道是否属实,而新闻报道是否属实,有两个层面的含义:第一,所报道的内容是否真实;第二,采访过程是否真实。

  在这方面,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作出了很好的范例。

  2004年10月,广州天河区法院对广州侨房公司诉《中国改革》杂志一案作出判决。在判决中,广州天河区法院认为:只要新闻报道的内容有在采访者当时以一般人的认识能力判断认为是可以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支撑,而不是道听途说甚或是捏造的,那么,新闻机构就获得了法律所赋予的关于事实方面的豁免权,其所报道的内容即使存在与客观事实不完全吻合之处,也不能认为是严重失实。

  根据广州天河区法院的判决,如果一个记者得到了一个消息来源,而这个消息来源,按照一般人的理解是可以相信的,不是道听途说的或者捏造的,那么,新闻机构就获得了关于事实方面的豁免权。

  按照这一逻辑,如果第一财经日报的记者进行了采访,而采访对象所提供的材料,按照正常人的判断是可以相信的,并且与事实出入不大,则这样的采访就是真实的采访,就不应该被认定为侵权。

  在现代社会,知情权是全体公民理应拥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人民法院应该捍卫这种权利,而不应该打压这种权利。(编辑:张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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