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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次审议前能否公开草案文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08:32 法制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五次审议稿)8月22日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五次审议,作为一部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律,物权法草案从2002年12月进行首次审议时就吸引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尤其2005年7月10日,物权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引发了全社会对物权法草案的大讨论,被誉为中国立法史上“开门立法”的一次典范。

  据媒体报道,此次审议,草案对其中的争议焦点作了回应,增加了国家基本经济制

度的规定,并强化了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但遗憾的是,由于立法机关并未提前公布草案的第五次审议稿,所以公众无法获悉整个草案的变化,只能从媒体的报道中略知一二。对于草案具体作了哪些修改,内容是否全面回应公众的意见,我们事前不得而知。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众进一步讨论物权法的空间。虽然草案全文曾经向社会公布,但由于立法审议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草案内容的变化同样与公众息息相关,因而在审议的每一个环节,让公众及时知晓草案的变化、充分吸纳民众的意见是必要的。

  从理论意义上讲,只有通过全程公开的民主立法程序,才能制定出代表最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良法。而立法的公开不仅体现在草案文本的某一次公布,更体现在立法审议修改过程的公开。将不同的审议稿及时向社会公布,这不仅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同时也是立法逻辑的自我展开。所以,理当在审议之前公布最新的草案文本,使立法审议时能够最大限度地吸纳民意,充分均衡各种利益冲突,增强立法活动的透明度。

  从现实意义上讲,代表们审议草案,只有在审议前将修改的草案文本公之于众,才能收集民众的反应和意见,才能按照公意对草案作出符合人民意愿的审议。现代法治社会,法律与每位公民都息息相关,每一次审议都涉及对公民权利义务的设定,所以公民就应当有权知道相关过程和内容。

  总之,物权法立法已经确立起“开门立法”的典范,我们希望能够进一步在审议的环节将立法之“门”开得更大,将民意贯穿于立法始终。

  作者单位: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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