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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濒危物种保护 确保贸易有序进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08:32 法制日报

  解读

  本报北京8月30日讯 记者韩乐悟 《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条例》(下称条例)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准确理解条例精神,记者采访了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常务副主任陈建伟。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我国野生动植物资源十分丰富。我国政府始终高度重视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但由于我国尚缺乏一部野生动植物进出口专项法规,从而造成我国的履约工作与国家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和濒危物种的保护工作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这都需要将我国近年来在加强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及履行公约方面的成功经验进行总结并上升为法律规范。制定此条例,也是为了把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制度具体化,进一步明确国家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在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条件、程序,规范有关部门的许可行为。

  问:条例的出台对我国的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贸易有何促进作用?

  答: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现有濒危野生动植物的进出口管理体系,为履行公约奠定专项法律基础条例还对打击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非法贸易,维护和扶持合法贸易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将极大推动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产业的发展。

  问:条例在加强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方面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条例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管理工作方面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其一,完善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的体制。条例规定:国务院林业、农业(渔业)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并做好与履行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有关的工作。

  其二,明确规定禁止和限制进出口的范围。

  其三,规范野生动植物管理部门和机构的许可行为。条例明确了各级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审批程序和期限,明确了法定不予批准进出口的情形,以及规范了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程序和期限。

  其四,规范海关、质检等相关部门在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管理工作中的职能。

  其五,规范管理相对人的行为。

  其六,条例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问:如何落实贯彻好条例?

  答:各级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对条例公布施行的重大意义要高度重视;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学习培训方案;要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从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审批和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并熟练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和内涵;并要积极向从事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宣传、普及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的法律知识,使之自觉地执行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的各项规定。

  各级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要以施行条例为契机,规范和完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审批、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行为,及时清理修改或者废除与条例规定不一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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