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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辩:宅基地到底让不让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08:32 法制日报

  审议实录

  编者按

  刚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第五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吸收了各方面意见,修改得越来越好。同时,大家也提出了

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本报从今天开始,推出一组报道,介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对这一关系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草案的修改意见。

  本报记者 陈丽平

  “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这是物权法草案在全文公布征求意见时,各界争论较多的问题之一。在前不久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五次审议时,这一规定再次引起常委委员和会议列席人员的争论。

  “如果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很多农民的宅基地就会没有了,都给城里人买去了。”

  ———杨新人委员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杨新人对这一规定“非常赞成”。他说:“我到京郊看过,香山附近就有卖房子的。现在拿到农村的房子实际上是没有保障的,所以一定要有这样的规定。如果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我估计很多农民的宅基地就会没有了,都给城里人买去了。而且如果仔细研究这个法律草案,还有一个地方规定得很清楚,就是农民把自己的宅基地卖了之后,他就不能另外再取得宅基地。”

  “农民对房屋的处置应该跟其他属于他的财产一样,拥有所有权就应当拥有自主的处置权限。”

  ———郑功成委员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王焕永说,现在有这种情况:城市人买了农民的房,把那个房拆了再盖新的,那么就有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另一种情况是,集体把这块地都批成宅基地,盖上别墅、楼房,然后卖了,城里人买了以后,也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如果草案规定的“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成立的话,那么过去买的房子都是非法的,数量很大,怎么办?

  万学文委员也认为“禁止”做不到:“据我所知,北京有一些人在郊区买了房子,他有集体所有的房产证。如果法律出台后,他们的房子怎么办?他不买宅基地,买房子怎么办?不仅北京有这种情况,别的地方也有类似的情况。另外,农村请一些高级技术人员做高级管理人员,为了吸引这些人去,就给他们房子,鼓励人才来,还有的地方为了吸引教师到农村去教书,也给教师房子。他们不是买宅基地,而是得房子,这样是不是与法律有冲突?如果禁止他们买宅基地,那么是否同意他们买农村的房子?”

  郑功成委员认为,房屋是居民最大的财产,这是私人最重要的一个物权,现行草案在所有权中规定了私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而后面却规定农民的住宅只能够在集体内部转让,这是对农民行使房屋所有权的一种限制与侵害。既然住房都不能自己处置,都不是恒产,还有什么是私人的恒产?因此,农民对房屋的处置应该跟其他属于他的财产一样,拥有所有权就应当拥有自主的处置权限。物权法简单地禁止城市居民到农村买房是不对的,城市的财富怎么样流向农村?况且,农村城市化是大趋势,我们应当鼓励城乡居民双向运动,让城市财富流向农村,让城市文明向乡村扩散,不能老是坚持城乡二元分割、分治的传统思维方式,而是需要学习科学发展观,落实城乡统筹发展,走城乡一体化道路。

  “我们国家东中西部发展差异很大,是不是可以留出一定的空间,给各地自己探索。”

  ———方之焯副主任

  全国人大代表李葵南认为,城里人花了几万块钱把农村宅基地买下来,获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按照物权法的话,他已经是违法了。对这样一种遗留的问题,已经成为客观现实的问题怎么办?是把房子还给原来的农民,然后把钱还给买房子的城里人?面对这样的问题,在物权法中以一种非常斩钉截铁的方式来回答这样一个比较复杂的现实问题的话,会不会显得过于粗疏了?是否应该面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城里人的现实,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这样操作性会更强一些。

  列席会议的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方之焯认为,草案所作的规定限制太死,不利于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利益的保护。现在有一种现象是城里人有的比农民更会种地,他们搞的是现代农业,客观上有需求的市场。我们作出这样规定的出发点是严格控制耕地,保护农民的利益。以前我们也做过,但是客观上起不到好的效果。我们国家东中西部发展差异很大,是不是可以留出一定的空间,给各地自己探索。

  “对农村宅基地的转让可以采用严格限制的办法,既不绝对禁止也不完全放开。”

  ———李明豫委员

  李明豫委员说,这一规定文字表述上不够准确,也不够严密。购置“宅基地”从字面上理解是购置“土地”,宅基地作为土地来讲的话,不仅仅是城镇居民不能去买,宪法里有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通过买卖的方式来转让土地。所以,建议修改,可有二个修改方案:一是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受让宅基地使用权。因为转让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而不是转让宅基地。二是可以修改为: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农户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

  李明豫委员还提出,对农村宅基地的转让可以采用严格限制的办法,既不绝对禁止也不完全放开。把禁止性的规定改为比较严格的限制性的规定。比如规定,农民将自己宅基地上的住房卖给城镇居民,从而造成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时候,必须通过村民会议研究通过。同时规定,通过这种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城镇居民,对宅基地使用权要规定年限,超过年限要还回集体,因为其所有权属集体所有。又如宅基地转让给不属于本集体的城镇居民,受让人应该给集体按年度交使用费等。通过这一系列比较严格的限制性规定,来保护宅基地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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