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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类合同列为重点对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08:32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8月30日讯 记者 李松 见习记者 范玲莉 记者今天了解到,北京市政府办公厅于日前下发经第120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合同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受理当事人投诉等方式,加强对格式条款的监管。如发现一方当事人在格式条款中规定了禁止含有的内容,应当及时责令提供方予以修改,拒不修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依法查处外,还可将格式条款违反规定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意见》还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应当对十类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进行重点检查。

  《意见》中提出,目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加盟连锁、技术转让、投资、招聘等方式进行合同欺诈,这些案件涉及面广,受害者多为弱势群体,激化了社会矛盾,影响了社会稳定。同时,一些不公平的合同格式条款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因此,针对合同违法行为智能性、预谋性和隐蔽性强的特点,有关部门要及时对本市重大合同违法案件和合同投诉热点进行研究分析,并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揭露合同欺诈行为及惯用手段,提高全社会防范意识,减少合同违法案件的发生。

  《意见》明确指出,格式条款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即纳入合同内容的条款。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通知、声明、商业广告、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格式条款定义的,也视为格式条款。

  在制订和使用格式条款时,含有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责任内容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订立前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采用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方式的,提供方应当在经营场所重要位置用醒目的方式进行明示;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以醒目的方式加以标注。同时,格式条款不应含有免除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三是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或保修的责任;四是因可能产生的违约行为而承担的违约责任;五是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进行重点检查:一是房屋的买卖、租赁及其居间、委托、行纪合同;二是物业管理、家庭装饰装修合同;三是供用电、水、气、热合同;四是经营性培训合同;五是有线电视、邮政、通信服务合同;六是消费贷款和人身、财产保险合同;七是旅游、运输合同;八是汽车的买卖、租赁、维修及其居间、委托、行纪合同;九是特许加盟合同;十是商业超市进货交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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