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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金余额属不当得利应返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08:32 法制日报

  两岁的女儿被绑架,救女心切的林某将15万元分别存入绑匪指定的3个账户。绑匪畏罪潜逃后,林某要求取回被冻结的绑匪账户内余下的赎金时遭银行拒绝。于是他将绑匪、银行一同告上法庭。近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据了解,2004年11月11日,广州某药业公司经理林某参加公司驻中山办事处的乔迁庆典,妻子和两岁的女儿也一同前往。此后,林某和同事一起去吃夜宵。林某的老乡、办事

处业务员赖某和女友金某和林的妻女留在宾馆。当晚10时多,金某借口给孩子买吃的将女孩抱走。一个多小时后,仍不见小孩回来的林妻发现赖、金两人的手机都已关机,林家人随即报警,公安人员调出宾馆监控录像,证实女孩确被赖、金两人抱走。

  不久,金某打来电话,向林某勒索赎金18万元。并威胁说如果报警,林某将永远看不到女儿。经过一番讨价还价,金某最后要求林某将15万元分别存入其3个账户各5万元。林某一边筹钱稳定绑匪情绪,一边配合公安机关进行侦查。11月12日下午,林某在广州的3家银行将15万元分别存入金某指定的3个账户。

  经核实钱到账后,金某告知他们女儿现已在沙溪镇某酒店。林某随同警方迅速前往解救,小孩平安无事。而犯罪嫌疑人赖、金两人早已逃之夭夭。公安机关随后冻结了上述3个账户。经查,其中两个账户的钱已被取走,只有绑匪在中山某银行支行的账户仍有余额48986元。

  林某认为,账号内的5万元是其在受到胁迫下按指令存入的,自己才是真正所有人,理应取回余额。可当林某前往银行要求返还绑匪账户内本属于自己的钱时,却被银行方面告知,这笔钱已转移到别人账户,按规定公安机关和林某都无权支取,银行不能违反操作规程处分他人财产。

  林某认为,银行在公安机关明确告知汇款是犯罪行为引发的事实后,仍不愿配合公安机关发还钱财,是一种侵权行为。于是他将金某、中山某银行支行一同起诉到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返还赎金5万元。

  中山某银行支行称,其在该案中没有获得任何利益,也没有故意、过失侵犯林某财产的行为,所有汇款手续都是依照程序办理的,银行没有义务审查客户汇款是否出于自愿,依照有关规定可以拒绝取款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为救女按绑匪要求存入5万元到其账号,行为非林某的真实意思表示,金某取得上述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属不当得利,应依法承担返还责任。中山某银行支行在本案中按照银行规范进行操作,不存在过错,不应对林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最后,林某自动撤回了对中山某银行支行的起诉。而犯罪嫌疑人金某因潜逃无法通知到庭,法院依法公告后缺席判决:由金某向林某返还不当得利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10元。判决生效后林某可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名正言顺地要回本属于自己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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