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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数据的程序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08:32 法制日报

  前沿争鸣

  张安平同志日前在《法制日报》、《检察日报》同时发表《公诉案件“一诉即审”危害严重?》一文(以下简称张文),对笔者提出的关于构建独立的庭前审查程序立法建议进行商榷,认为“一诉即审”现象危害严重的事实不存在,故没有改革必要性,主要依据是无罪判决案件数量呈逐年下降的趋势。笔者十分感谢张文对该课题的关注,但是对于其主观片

面地解读人民法院无罪判决案件数量下降现象,轻描淡写地回避“一诉即审”诉讼机制之巨大社会危害性,并机械武断地否认实践中存在的检察权滥用扩张等问题,及其不存在、不改革结论,笔者则持完全的否定态度。

  一、无罪判决案件数量逐年下降的合理解读。伴随着司法透明进程的加快,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每年一度的工作报告中,都客观地向全社会公开披露年度结案情况,其中包括无罪判决的具体数据。正如张文所言,无罪判决案件数量确实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这一现象与公、检、法以及辩护律师等共同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注重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确保无罪的公民不受追究等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得到充分贯彻休戚相关。但是,无论从什么角度分析,都不可能同时得出张文所言的结论,即“一诉即审”现象的危害事实不存在。透过数据分析即可得知,这种现实威胁不但没有解除,反而往往会形如病毒附体那样依然潜伏,而且随时都有可能转化为殃及无辜的真实案例。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就在我们身边发生,一出出人间悲剧历历在目。从张文披露的案件数据看,自2001年到2005年底,刑事公诉案件共有11378人被判无罪。这个数据看似是一种进步,但并不值得欣慰;看似是一项成果,但并不值得推崇;看似是一个不可逆转的下降曲线,但仍然应当受到责难和拷问。毋庸置疑,作为公共产品的刑事诉讼制度,评价是否具有正当、公正等优秀品质的实践标准,关键在于能否从根本上铲除滋生司法恶习的病根,或多大程度上遏制了其复发的可能性。可想而知,无论是对于谁,即使最终被判无罪,这种无辜受审的可怕经历,都无疑是一场让人痛不欲生的巨大人生劫难。更何况上述每年动辄涉及几千人的无罪判决,并不仅仅意味着此乃他们个人的不幸,其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则是由于庭前审查程序的制度缺失而导致不合法起诉或滥诉已经成为难以根治的司法顽疾,对全社会的每一位成员的宪法性权利都构成了巨大的潜在威胁。显然,只要“一诉即审”现象仍然存在,不特定的社会成员无辜受审的司法悲剧就随时随地有可能发生,这在任何法治国家都是难以想像的。

  二、用数据说话,大量撤诉案件的背后仍然是触目惊心的滥诉事实。除了上述无罪判决案件数据,张文还有意或无意地忽略了另外一个足以能够证明庭前审查程序实践必要性的客观事实,即“两高”工作报告中披露的检察机关各个年度的撤诉案件数据。撤诉是最具中国特色的一种诉讼制度,虽然表面上合法,但在实际上已经被异化为规避无罪判决的隐形工具。根据有关司法统计数据和“两高”工作报告结案情况比较,检察机关每年度的撤诉案件数量都特别巨大,仅从2001年到2005年五年间,共计71122余件案件被作撤诉处理。也就是说,近五年来,相继有近10万人曾经被检察机关不合法或不合理地送上法庭接受审判。这是一种多么罕见而又多么惊人的法律现象,恐怕没有哪个国家的公诉机关有权如此随意地提起公诉又能够以撤诉结案,且案件数量竟然如此巨大!相对于无罪判决,撤诉的巨大社会危害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且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笔者没有能力对这样一个庞大而不幸的社会群体逐个展开调查,但不难想像,“一诉即审”这类诉讼机制给他们各自的命运、家庭乃至全社会将会带来怎样沉重的灾难性后果,甚至远不如无罪判决案件当事人那么幸运!

  三、为数据说话,再谈庭前审查程序改革的实践意义。西方法谚道:人世间的一切苦难,最大的莫过于枉法。透过上述两组真实的数据,我们都不难发现,无论是无罪判决抑或撤诉案件,“一诉即审”都不可避免地已经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了难以估量的危害后果和精神痛苦,且必然会给所有社会成员都带来现实威胁。此类司法恶果不仅极大地降低了国家司法权威,也削弱了刑事诉讼程序防止不当起诉或滥诉,及时终结错误的追诉,保护被追诉人及不特定公民宪法性权利的能力,极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和法治秩序的形成。所以,基于实践理性的要求,确立独立的庭前审查程序,不断强化国家审判权对公诉权的制约,防止其滥权扩权,显然已经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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