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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猛火车能不是机动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08:34 南京晨报

  晨报讯 “我们铁路职工每天都是乘坐交通车上下班的,现在出了事故竟然不被认定是工伤。”昨天,在南京东站工作的铁路职工孙辉(化名)拿着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工伤鉴定书很是想不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才可以算工伤,而火车不算机动车。

  乘火车上班摔断胳膊

  孙辉在铁路上工作已经有20多年了,每天他和其他职工一样,都是乘坐铁路部门专门为铁路职工开设的交通火车上下班。但今年2月份的一天上午7点,孙辉和往常一样从南京火车站乘上了开往东站的交通车,在7点40分,交通车在孙辉所在的单位站点停下,孙辉跟着下车职工一道从交通车上下车。

  “那天是刚下过雪,地上特别滑,交通车停在铁道中间,我下车踩到了路基上的石子,一下摔倒了,身体重重地砸在铁轨上。后来到了医院检查才知道胳膊断了。”一个朋友告诉他,他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事故的,应该到单位申请工伤。“我也咨询了许多律师,律师也说我这种情况应该是工伤,没想到,单位就是不同意为我申请工伤认定,理由是我乘的是火车,火车不是机动车。”孙辉说,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他自己直接到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鉴定,但8月10日,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给他下发了不属于工伤的鉴定书。

  “我是在上下班时间里发生的事故,况且我又不是那天故意乘坐火车去上班的,乘火车上下班是我们铁路职工一种特殊的交通方式,怎么能套用火车不是机动车说法。”孙辉说。

  记者随后采访了上海铁路局南京办事处社保处,一工作人员认为火车不属于机动车,所以孙辉的伤不能算工伤。

  火车是否机动车有争议

  “从表面上看,铁路部门和劳动部门的说法也是正确的,因为一直以来,在国内对于火车是否属于机动车争议很大。但从孙先生受伤的过程来看,我觉得他还是算工伤的。”南京同盛律师事务所的马汉煜律师说。

  据马汉煜律师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属于工伤。从孙先生摔伤的情况看,他符合“上下班途中”这句话,但在国内,对于火车是否属于机动车争议很大,有的学者认为火车也是机动车的一种,有的学者认为火车属于特殊车辆,不是机动车。

  “但我们在认定工伤时,可以不根据第6款,可以根据14条第1款规定,也可以认定孙先生属于工伤的。”马汉煜律师说,第14条第1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也属于工伤。交通火车是铁路部门每天接送职工上下班的班车,可以视为单位的厂车,职工只要上了交通车,也就可以视为进入了工厂,因此在交通车上发生的一切事情都属于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情。孙辉在交通车上发生了事故,造成胳膊摔断,应该属于工伤。孙先生对工伤认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者到法院起诉。

  作者:王业全/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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