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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太模糊引扯皮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08:34 南京晨报

  晨报讯 被保险人投保两年后死亡,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遭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被保险人的精神病史。由于无法协商解决纠纷,死者未成年的儿子将保险公司告上鼓楼区人民法院。昨天上午,法院调解,最终保险公司补偿受益人12万元。矛盾:客户隐瞒了精神病史?

  2003年3月3日,南京市民李女士作为投保人,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康宁终身

保险”投保合同。合同约定,以李女士的丈夫刘某作为被保险人,未成年儿子刘军 化名 作为第一受益人,李女士本人为第二受益人,受益人的受益份额均为100%。合同还约定,主险为“康宁终身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附加险为“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投保单上,投保人李女士对病史询问栏内是否曾患有精神病作出了否定答复,保险条款于当日生效,被保险人刘某在保险投保单中签名。

  2005年5月9日,刘某死亡,李女士和未成年的儿子随后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于同年7月8日以投保人投保时未告知被保险人有精神病史为由,向李女士发出拒赔通知书,双方纠纷由此引发。

  另查明,1996年8月19日至1996年11月18日期间,被保险人因患“情感性精神障碍”在南京市脑科医院入院治疗91天。2005年1月18日至2005年3月4日期间,刘某又因患“双向情感性精神障碍”在南京市脑科医院入院治疗。争论:何种精神病例可以拒赔

  案件审理中,原告方认为,刘某所患的精神病种并没有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为不理赔的病例。而保险公司则坚称,本案中刘某所患的精神病,是保险合同中禁止理赔的病种,投保人在为被保险人投保时,故意隐瞒了被保险人的病史。但保险公司就其抗辩主张,却难有明确的证据支持,原因在于其保险合同中的精神病史提法过于笼统含糊。考虑到一旦判决可能会对自身不利,保险公司请求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调解。专家:合同拒赔条款含糊不清

  据一名法律界人士介绍:精神病有广义和狭义之区别,何种程度的精神障碍构成医学上的精神病,在民间难以界定。以被保险人刘某第一次住院被诊断为“情感性精神障碍”为例,这实际上是一种抑郁症,许多人都会不同程度地出现这种症状。而保险公司在受理被保险人的投保时,并未就精神病史如何认定而作全面的告知说明义务。尽管该案以调解结案,但对保险公司而言,值得吸取的教训还是很明了,一些含糊不清的免责条款该是写清道明的时候了。

  作者:李自庆 束宇/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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