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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专利管理条例》9月1日起实施 再次侵权最高罚3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08:51 淄博新闻网

  本报讯 (记者许莲)从9月1日起,同一行为人对同一专利权再次侵权时,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能会被没收违法所得和侵权产品,以及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记者昨日获悉,《淄博市专利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将自9月1日起施行,《条例》要求,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专利执法人员可封存或暂扣展会侵权产品《条例》规定,在展览会、展示会、推广

会、交易会等会展期间,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因许诺销售行为引起的专利侵权纠纷,能够初步认定的,可要求其将相关物品撤离展位,拒不撤离的,可根据请求进行登记封存或暂扣。

  擅自启封侵权物品最高罚2万元此外,在处理侵权纠纷时,有关单位和个人拒不提供或隐匿、转移、销毁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或者擅自启封、转移、隐匿、毁损、处理已被封存的资料、物品设施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再次侵权最高可罚3万元《条例》还规定,人民法院或专利管理部门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的,处理结案后,同一行为人对同一专利权再次实施侵权行为,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将由市专利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侵权产品,可以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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