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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受孕不受劳动法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08:55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通讯员江研金陵晚报记者刘治安

  【金陵晚报报道】怀孕不到1个月,李美就被单位解雇了。她拿着《劳动法》找单位理论,领导却理直气壮地答复她:“你肚子里的孩子是试管婴儿,不是正常怀孕。我们不能不怀疑你是算好时间,故意用人工授精怀孕来逼单位和你续签合同的。”

  就这样,怀孕的李美依然被单位解雇了。经过劳动仲裁之后,她满心委屈地将单位告上南京江宁区法院。近日,法院判决认定,单位的借口不能成立。

  一心想做妈妈

  今年29岁的李美曾是南京某家电企业的老员工。婚后,因李美的输卵管堵塞,没能生育,这也一直是李美夫妇心中的遗憾。

  2004年9月,下决心一定要当妈妈的李美向单位请了病假,四处求医问药,治疗自己的不孕症。那段时间,单位一直照常支付工资给她。

  去年8月,单位书面通知已近1年没有上班的李美:“将从10月份开始停发工资,并在同年12月31日后不再续签合同”。当时,李美已经听从医生的建议,开始接受“人工授精”,可惜两次尝试都以失败告终,一心要当妈妈的李美并不灰心,决定养好身体,等待第三次“人工授精”的机会。

  同年12月初,医生再次为李美做了“人工授精”。几天后,她惊喜地得知“胚胎移植成功”,她已经是一名真真实实的孕妇了!

  从那天起,李美开始小心地做起了孕妇,整日卧床保胎,幸福地“享受”着强烈的妊娠反应,避免考虑任何影响心情或有损胎儿的事情。

  索赔3万余元

  正因为这样,李美似乎忘了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没有及时地把怀孕的事情通知给单位。去年12月底,她与单位的合同期满,单位没有再和她续签合同,刚怀孕的李美失去了工作。

  2006年2月,怀孕3个月的李美身体状况趋于稳定,她才通过特快专递把自己已经怀孕的事情告诉单位,同时要求单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跟自己续签合同。

  在她看来,自己怀孕是在去年12月中旬,合同期满是去年12月底,虽然怀孕时间很短,但自己毕竟是在合同期内成为孕妇,自然应该享受妇女在“三期”(怀孕、生育、哺乳)内的待遇。

  但单位很快就以“合同早已解除”为由,拒绝了李美的要求。并且指出她的怀孕并非自然怀孕,更不能享受“三期”待遇。

  李美对此不以为然:“不管是自然受孕还是人工受孕,都应受法律保护啊,单位不能以此解除劳动合同。”

  今年3月16日,李美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被仲裁委以“申诉超过60天法定期限”为由,“不予受理”。

  李美随后又向江宁法院起诉,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病假工资等共计3.1万余元。

  ◆观点◆

  律师:人工受孕目的令人怀疑

  收到法院的诉状,李美的单位深感突然。单位称,他们今年年初才得知员工怀孕的事实,而在去年10月,他们就以李美旷工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在庭审中,李美所在的单位提出反诉,要求李美返还单位多发的工资2000余元,并以李美的诉讼请求超过了60天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其起诉。

  据了解,李美自从2005年3月后,没有再向单位履行请假手续,但单位也没有采取措施,照常向李美发放了病假工资等。直到去年8月,单位才通知李美合同将要解除,并停发工资。

  该单位的代理律师认为,“试管婴儿”属于人为控制的受孕,李美可以随时随地选择受孕时间。在单位通知将不再续签合同后,李美赶在合同期满前,去做了人工授精。这种行为算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

  昨天,律师表示,按照规定,李美的病假治疗期是6个月,单位对她抱着仁慈之心,让她休了一年多。几个月没假条也没对她采取辞退措施,没想到现在被她反咬一口。

  另外,该律师表示,现有的《劳动法》虽有关于怀孕妇女权益保护的规定,但没具体规定妇女受孕的方式。他认为:“不排除个别劳动者采取怀孕的手段,以此来对抗合同终止的可能。”

  法官:人工受孕不影响权利

  昨天下午,记者采访了承办此案的江宁法院民一庭资深法官史俊杰。

  史法官认为,我国法律对于人工受孕和自然怀孕的妇女劳动权益保护,没有区别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再者,从常理来分析,一个妇女不会为保住一份工作,去搞人工授精。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妇女怀孕是人工受孕还是自然受孕,都受我国劳动法的保护。另外,人工受孕的孕妇在“三期”(怀孕、生育、哺乳)之内,同样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公司也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劳动关系。

  本案中,李美的治疗期应为6个月,但单位在其超期休假后,没有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单位在此期间正常发放了工资,所以应认定李美在此期间为正常休假,对单位的旷工之说不予认定。

  法官表示,如果李美此时要求和单位续签劳动合同,按照法律,单位是不能拒绝的。但在庭审中,李美明确表示只要补偿,不愿再回单位工作。

  据此,江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双方合同关系解除,单位支付李美合同补偿金和病假工资1.7万余元。据悉,判决作出后,双方均表示将提出上诉。

  ◆医生解答◆

  试管婴儿成功率仅为40%

  对于李美的受孕时间,单位认为是她故意计算好,以此来达到续签合同的目的。对此,医学界的有关专家指出,这种猜测是完全违背医学常识的无稽之谈。

  昨天下午,记者从江苏省人民医院临床生殖医学中心的陈姓医师处了解到,“试管婴儿”成功率只有40%,并不是想受孕就能成功的。再说“试管婴儿”的价格非常昂贵,一次在2万元左右,要说她为了续签合同,花这么多钱接受可能性并不大的“人工授精”,实在有些荒唐。

  另外,陈医师还告诉记者许多关于“试管婴儿”有趣的常识:胚胎要在试管中培养2天,第三天就能种植,14天后抽血化验,就能确认胚胎种植是否成功。由于此项治疗花费大,药品进口价格昂贵,每个周期约需花费8000~10000元,其余手术费、实验室材料消耗及操作费用等需花费6000~10000元。

  事实上,“试管婴儿”并不是真正在试管里长大的婴儿,而是从卵巢内取出几个卵子,在实验室里让它们与男方的精子结合,形成胚胎,然后转移胚胎到子宫内,使之在子宫内发育。

  正常的受孕需要精子和卵子在输卵管相遇,二者结合,形成受精卵,然后受精卵再回到子宫腔,继续妊娠。所以“试管婴儿”可以简单地理解成由于实验室的试管代替了输卵管的功能而称为“试管婴儿”。

  另据研究显示,一个周期治疗后的妊娠发生流产或胚胎宫内停育的可能性要比自然妊娠高,出生率也稍微低一些。

  (编辑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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