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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伦理不宜挑战行政伦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09:35 上海青年报

  □盛大林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城关镇政府状告县市两级政府,是这两天的新闻热点之一。很多评论者认为,此举具有“破冰的意义”,是“法治的标本”等等。不能说这些评价没有道理,但我从一开始就觉得这个案子有些怪异。

  民事诉讼(大民事,包括行政诉讼),无非是通过法院调整利益。从法理来说,公堂对薄的双方应该都是独立的利益主体。如果诉讼双方的权利都分不清楚、身份互不独立,

那么所谓“调整”也就难免“糊涂”。中国的各级政府都是隶属关系。乡(镇)、县、市、省、国务院等五级政府的关系,就像是手指头、手、胳膊、脑袋和身体的关系一样,它们虽然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根本上还是“一体”的,它们虽然也有各自的利益,但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总之都是“政府”。在这种体制下,“下级服从上级”是基本的行政伦理。“手”当然要听“脑袋”的指挥,如果用手狠敲自己的脑袋,难免有精神不正常之嫌。

  当然,有评论认为,镇政府状告县市两级政府挑战的就是行政伦理,这正是这个官司“破冰”的关键所在。但问题是,司法该不该挑战行政伦理。在法制社会,依法办事是最高的伦理,无论什么纠纷最终都可以提交法院裁判。但法治伦理也应该尊重行政伦理,就像司法制度也应该尊重社会伦理或风俗习惯一样。作为至关无上的游戏规则,法律制度都是建立在社会规则的基础之上的。如果司法随意破坏通行的社会规则,那么法律也将失去根基。行政伦理也是社会正常运转的重要规则,其重要性可能仅次于法治伦理。对它,法律也应该保持敬畏,不能随便就“挑战”它。不然,行政的秩序就会受到损害。

  也许有人要问,难道说镇政府就不能依法“犯上”吗?当然不是。应该说,在行政体制之内无法解决的矛盾,任何一级政府都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任何一级政府都有权状告上下级政府,但这种诉讼又颠覆了行政伦理。为什么会产生这种矛盾?问题出在哪里呢?在法制比较健全的体制之下,即使是县政府状告联邦政府,也不存在挑战行政伦理的问题。因为那里的行政伦理是地方政府在法律的框架下“各自为政”,而不是“下级政府必须服从上级政府”。

  镇政府状告县市两级政府确实是一个符合法治原则的“突破”,但挑战行政伦理却不是我们想要的结果。要消除这种冲突,必须建立与法治相配套的行政体制,塑造新的行政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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