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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09:37 南方新闻网

  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

  最高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农民工凭工资欠条将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讨欠薪

  据新华社电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交保证金,解除合同时不退还等现象,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出台司法解释强调,用人单位不得非法扣押劳动者证件、档案、押金,因此

发生的争议,法院应该受理。为方便广大农民工依法追索工资,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劳动者以单位的工资欠条作为证据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单位不得扣证件档案押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保证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禁止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件、工资档案、人事档案、社会保险档案。

  但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不依法办事,还有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以扣押丢弃人事档案、社保档案等手段予以制裁,导致劳动者再就业困难,利益受损。

  所以,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凭工资欠条可向法院起诉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段时期以来是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普通百姓高度关注的一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农民工凭工资欠条追讨工资,有的法院是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对待的。这就要求必须先经仲裁程序,才能进入诉讼程序。这样一来,处理方式程序相对繁琐,时间消耗较长,农民工往往难以等待。

  针对这一状况,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当然,如果劳动者愿意将此类纠纷申请劳动仲裁,通过仲裁处理纠纷也是可以的。”这位负责人补充说。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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