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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霸王条款”进行违法审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09:40 南方日报

  直言

  迅之

  关于解释权的争议已经不是一天两天了,总是有人或实体喜欢由自己来掌握解释权,以占据有利地位。譬如在一些商场、饭店,我们总能看到“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样

的规定,以至于一旦发生与顾客之间的纠纷,这一并不十分显眼时常放在末尾的几个字就如同商家的“尚方宝剑”一样,关键时刻可以发挥关键性作用,使得商家能够随心所欲地按照自身的诉求来处理纠纷。至于顾客的利益,却甩到一边去了,让你“哑巴吃黄连——有口说不出”。

  不过,现在的情况有了新变化,根据北京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北京市合同监督管理若干意见》,今后,商场、饭店不得再以“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来规避经营风险,剥夺消费者的权利。这一规定是将商场、饭店这些经营单位的“立法权”纳入到法律体系中来,对事实存在的“商家立法”进行违法审查,从而杜绝那些非法“霸王条款”的存在。

  其实,这样的“解释权”不光在商场存在,在学校、机关、企业等许多地方都存在。而每每在“解释权”背后,都附着了一定数量的霸王条款,这些条款摆在这里,不接受就“请您大路朝天,各走一边”,强势逻辑由此主导了小集团内部的运行准则。即使行文中没有霸王条款,“最后解释权”也会令权益受损的相关个人难以在小集团内部寻找到救济途径。问题是,这些关于“解释权”的规定和霸王条款的存在实际上是独立于现行法律体系之外的,有的甚至还和法律条文及宪法精神处于对立状态。比如高校以前曾规定在校大学生不得结婚,这和《婚姻法》就发生了抵触,在多方呼吁之后,高校才在近年逐步取消了此规定。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样的规定自然是商家试图维护自身利益的举措,从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说,商家此举考虑可谓周全。但小集团的利益算盘固然可以打得震天响,也不能违背法律规则。道理很简单,法律是任何人都需要遵守的社会契约,而“最终解释权”这样的文字游戏却仅仅是单个集团的产物,并无社会共识,还起着把契约当面泥一样随意捏弄的破坏作用,于顾客权益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也不利。

  当然,如前所述,我们不仅要破除商家的“最终解释权”,那些各个单位之间流行的“内部规定”、“入学(单位)须知”等等中间的霸王条款也得一并进行审查,看看究竟还有多少解释权和相关条款在违背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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