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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海集团:仍将用司法手段解决问题 第一财经:保留反诉和另行起诉权利 翁宝王佑:这是全国新闻同仁的胜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09:40 南方日报

  “富士康案”戏剧性转变,但当事各方依然激烈交锋

  鸿海集团:仍将用司法手段解决问题

  第一财经:保留反诉和另行起诉权利

  翁宝王佑:这是全国新闻同仁的胜利

  本报讯“富士康案”出现戏剧性转折,但当事各方依然激烈交锋。

  来自台湾媒体的消息称,富士康母公司鸿海集团发言人丁祈安对态度转变的解释是,起诉记者一事,经过连日来媒体与网络的报道转载,焦点已被模糊,真理已经扭曲。第一财经6月15日对鸿海大陆工厂包含“招进来1000人,500人身体本来就有病”内容的报道,伤害了企业商誉。

  丁祈安称,现在媒体都把焦点放在3000万元人民币的金额上,忽略了正义。鸿海希望通过撤销3000万元人民币索赔要求后,媒体能重新检讨此事件。面对媒体不实报道,对企业声誉造成伤害,鸿海将通过司法手段来维护。

  而在鸿海态度转变之前,富士康子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公司曾向各大媒体发表声明,称仍将“严阵以对,以正视听”(如左图,丁玎摄)。第一财经随后发表了针锋相对的第二次声明。

  今日凌晨1时,第一财经也发表第三次声明,称对鸿富锦诉讼立场改变表示关注,并且声称其不当诉讼已对记者造成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及伤害,将保留反诉或另行起诉的权利。

  声明称,司法乃社会公器,司法裁决是解决社会纷争,维护社会公益的最后途径,任何企业或者个人,均不得借司法的名义,肆意践踏他人人权和新闻自由。报社注意到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拟撤回财产保全的措施,并追加诉讼主体、变更诉讼请求。

  案件当事人之一翁宝也接受了电话采访。翁宝在电话中表示,这是全国新闻同仁共同的胜利,同时向富士康董事长郭台铭伸出橄榄枝,希望能够与他进行会面。

  “大概在半个小时前我刚刚得知这个消息。”翁宝说,他表示,事情发展到现在已经不仅仅是他个人的事情,获得今天这样的结果是全国新闻同仁共同的胜利,他表示对所有媒体业者表示感谢。不过他也强调说,目前的胜利只是一小步。

  翁宝说,在接到消息后还需要镇定一段时间,并且需要重新做一个梳理和评估。

  另一当事人之一王佑表示,这是海内外新闻界团结的阶段性胜利,并对各方的支持表示感谢。“我想他们也意识到之前的做法是错误的。”王佑表示,富士康此前对待媒体报道的态度是不对的,她认为新闻媒体依然是弱势群体,企业可以动用法律手段来进行打压。对于富士康此次诉讼调整,她也表示,富士康实际上已经认识到了这种错误并进行了部分调整。

  此外,王佑表示,目前个人仍旧保留对富士康诉诸法律的权利。“我个人也要讨回作为一个新闻记者的权利。”她表示,由于富士康诉讼案所带来的精神和身体上的伤害,是长期的。

  佘锦陶然

  专家解读

  本报专访人大法学院博导刘春田,回答“富士康案”热点问题

  法院不应支持富士康“财富任性”

  本报讯(记者/李静睿刘祥武)昨日下午,针对“富士康案”,本报记者以广东省记者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的身份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刘春田。刘春田表示,富士康仅以记者个人作为诉讼主体告上法庭本身并不合适,而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对记者的个人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更是“利用其财富优势的一种任性,深圳中院不应对这种任性进行支持”。

  记者成被告是否恰当?

  部门主管列为被告明显不当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条件有四个:一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是有明确的被告;三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条的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对此刘春田表示说,记者王佑既然是在报社的要求之下对富士康的子公司进行调查,稿件的发表也通过了报社的认可,“这毫无异议是职务行为”,翁宝作为王佑的直接领导,并没有在稿件中署名,又并非报社的法人代表,将其列为被告“明显不当,深圳中院应当将其驳回,而把第一财经报社追加为第一被告。”

  冻结记者财产是否合适?

  法院裁定不应只考虑程序问题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精神,诉讼保全措施是为了保证生效判决的执行,因此法院在受理案件只需要考虑程序问题,但在裁定诉讼保全时则必须对实体问题进行审查。

  刘春田称,即使这宗侵权案最后以富士康胜诉告终,最终承担赔偿责任的也应该是第一财经报社,而非两名记者本人,因此法院在明知案件的责任人并非两名记者的情况下,仍然查封了他们的财产,“这是值得商榷的”。

  刘春田称,在目前国内的环境下,经济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在社会生活各个层面均拥有较强的话语权,因此他把本次富士康公司不顾两名记者的赔偿能力,提出天价索赔的行为视为一种“财富任性”。刘春田说,法院不仅仅是一个判案机构,还应当对维护社会的基本正义承担责任,“这个案件对法院来说是一个考验”。

  媒体该如何应对侵权?

  成立记者维权机构和基金

  对于“天价索赔案”曝光后国内各大媒体几乎“一边倒”的态度,刘春田表示“这是一种正常反应”,鉴于今年来记者采访遭遇各种威胁暴力事件不断见诸报端,刘春田称“几乎所有暴力事件都是权力膨胀的结果,有些是行政权力,有些是财富权力”,而“天价索赔案”正是典型的“财富权力”案。

  刘春田建议应成立一个拥有实权的新闻记者维权机构,一方面是进行行业自律,以保证记者公正客观报道事实,另一方面是对自我权益进行维护,同时还应成立一个记者维权基金,以应对各种侵权事件。

  针对本次案件,刘春田表示,第一财经应该“挺身而出”,主动要求法院将报社追加为第一被告,即使财产保全也查封报社财产,解除对记者个人财产的查封,同时王佑和翁宝应该将对富士康子公司的调查进行下去,以更深入细致的报道来应诉。

  专家评点

  贺卫方质疑富士康前后做法动机

  简直视法律为儿戏

  戏剧性转折出现后,北大法学院教授贺卫方表示,该案件前前后后这些举动简直是将法律视为儿戏。

  贺卫方称,该案一开始就非常荒唐,令人震惊,起诉对象存在严重问题,最新的进展进一步证明“简直是把法律当作儿戏,这些作法既有挑衅又有戏弄的成分”。

  此前,鸿海集团发言人丁祈安表示希望“媒体能重新检讨此事件”。贺卫方称媒体的角色需要司法来判断,“媒体的报道如何不真实,需要举出确凿的例子”。

  贺卫方教授同时质疑了富士康前后做法的动机,“是否认为让全世界人关注就是胜利?”

  案件出现戏剧性转折后,分析人士认为可能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第一财经败诉的可能性,贺卫方认为案件的走向不能简单的判定,最终结果如何要看对事情原委的判断,“只要媒体的新闻报道主体真实,报道中枝节上的问题不会影响到整个判决”。贺卫方称这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贺卫方称另外一方面影响的要素,还要看新闻媒体是否遵循了新闻采写的基本惯例或基本规则,发表过程中是否存在恶意倾向。

  律师说法

  法院最终或只将报社列为被告

  针对案件最新的情况,著名律师胡钢表示,这首先是富士康行使其诉权的具体表现;另外也是其向外界表明自己并不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做的变更。

  由于在声明中富士康称,“为追求事实真相,维护法律尊严,更决定并列第一财经报社为被告”,这就将被告对象增加为三位,即翁宝、王佑和第一财经日报报社。

  对此,胡钢律师称,“如果是这样的话,最后的结果很可能是只有报社一个被告。”

  支持胡钢这一判断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发出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胡钢称,由于翁宝和王佑供职第一财经报社,“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法院将会根据该条文最终将诉讼对象确定为一个,即第一财经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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