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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交保证金等现象,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用人单位不得非法扣押证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09:42 上海青年报

  新华社北京8月30日电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交保证金,解除合同时不退还等现象,最高人民法院30日出台司法解释强调,用人单位不得非法扣押劳动者证件、档案、押金,因此发生的争议,法院应该受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保证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禁止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件、工资档案、人

事档案、社会保险档案。

  但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不依法办事,违法收取保证金等,劳动者为了就业,不敢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直到解除劳动关系时寄希望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手段给予救济。还有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以扣押丢弃人事档案、社保档案等手段予以制裁,导致劳动者再就业困难,利益受损。

  “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很多网民和读者都反映,希望对这些问题从司法解释上也加以规制。”最高法院负责人对记者说,最高法院研究后认为,这些要求是符合立法本意的。

  所以,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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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解释解决劳动争讼

  法院当前一段时期,如何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化解劳资矛盾?最高人民法院30日公布司法解释给出了答案。这件司法解释将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个司法解释名为“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共有18条。

  司法解释规定了拖欠工资争议以用人单位“书面拒付通知”作为界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标准,否则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作为标准;农民工的欠薪纠纷,可以持工资欠条以劳动报酬纠纷直接向法院起诉;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劳动者工伤或者罹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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